律说之律师普法|父母为子女全资购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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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说之律师普法|父母为子女全资购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案例简介
张某和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 , 刚过七年之痒 , 就因性格不合于2018年开始分居 , 并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 2014年 , 李某父母曾出资全款购买房屋一套 , 登记在李某名下 。 在离婚诉讼中 , 张某主张该房屋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 , 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 要求依法分割 。 李某称该房屋是其父母向朋友借款购买 , 且登记在自己名下 , 应为其个人财产 。 李某为证明其父母为其购买房屋出资的事实 , 向法院提交了购房协议书、借款合同、收到条、汇款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 。
裁判结果
判令该房屋归李某所有 。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 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 , 对于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商品房 , 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房 , 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 , 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 。 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 , 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 。 因为只有全额出资 , 父母才能取得房屋产权 , 此时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 , 才具备房屋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 。 如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 , 夫妻共同还贷 , 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 首付款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认定 。 如果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 , 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 离婚时 , 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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