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以案释法】借钱的人注意:“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三 )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过程中 , 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判断 , 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
三、罗小兵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就本案而言 , 罗小兵虽然以借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借”款 , 并且还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 。 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 其理由是:
首先 , 罗小兵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 罗小兵在借款时本人已经负债累累 , 又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 , 根本不具有偿还能力 。 而罗小兵在获得了二百多万元的借款后 , 全部用于偿还欠债和赌博 , 这些用途不可能产生收利 , 必然导致资金无法收回 , 说明其借钱时根本没有还钱的打算和规划 , 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进行使用 , 虽然其间有少量归还利息和本金的行为 , 也只是其为了掩盖真相 , 防止被害人及时发现 , 故罗小兵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 , 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
其次 , 罗小兵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 。 罗小兵向被害人虚构了其在重庆有工程的事实 , 并以高利息为诱饵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 , 将两百多万元的资金“借给”他 。 被害人正是因为受到罗小兵虚构事实的欺骗 , 产生罗小兵有正当的投资途径 , 能够获利并及时收回借款的错误认识 , 才甘冒违法犯罪的风险挪用公共财产给罗小兵使用 。 如果罗小兵将资金的真实用途告知被害人 , 显然被害人是不会将公款借给罗小兵用于还账、赌博 。 因此 , 罗小兵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 , 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 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 , 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
最后 , 罗小兵的行为造成了204.31万元的财物无法追回 , 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 给公私财物造成了重大损失 , 后果严重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 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
文章来源:大朗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