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下发4起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 五 )


2019年7月4日 , 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以成都某印务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 同年8月9日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 , 但没有逮捕必要性为由 , 对其不批准逮捕 , 同日由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 同年11月5日 ,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2020年3月5日 , 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 , 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 3月10日 , 金牛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 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 , 以被告单位某印务公司犯非法经营罪 , 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缓刑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服判 , 不上诉 , 并按时缴纳了罚金 。
【检察履职情况】
【最高检下发4起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一)依法全面客观审查 , 诉前有效解决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疑难问题 。 检察机关受理本案后经审查发现 , 涉案图书的数量、被告人是否还有其他犯罪事实以及涉案图书是否含有非法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需进一步核实 , 故详细列明补证提纲 ,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 并就图书内容性质等咨询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密切配合 , 在审查起诉阶段进一步查清了事实、解决了争议问题 。
(二)充分履行权利告知、释法说理、量刑协商等职责 , 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鉴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自愿认罪 , 检察官充分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规定 , 详细解释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规定、犯罪构成、法定刑幅度和认罪认罚后从宽的量刑幅度 。 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 , 检察官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拟定量刑建议 , 并就量刑建议的内容、依据等向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详细说明 , 听取意见 。 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反映了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面临的困难 , 表示真诚认罪悔罪 , 提出希望降低被告人的主刑刑期和罚金数额的意见 。 检察机关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 , 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 , 并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 , 参照有关量刑指导意见和同类案件判决后 , 将量刑建议调整为建议判处被告单位成都某印务公司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 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 适用缓刑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 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议 , 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 , 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
(三)适用速裁程序 , 高效审理案件 。 2020年3月5日 , 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涉嫌非法经营罪向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并根据案件情况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 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 , 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 庭审核实并确认了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 。 法庭认为 , 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 量刑建议适当 , 应予采纳 , 并当庭作出判决 。
【典型意义】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犯罪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 。 犯罪单位作为独立的刑事诉讼主体 , 依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 。 认罪认罚从宽可以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 对犯罪单位与自然人一样应当平等适用 。 在适用过程中 , 应坚持打击和保护并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 , 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民营企业经营者慎用人身强制措施 , 主动听取被告方意见 , 充分开展量刑协商 , 并通过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 从快从简从宽处理案件 , 最大程度减小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 。
二是坚持法定证明标准 , 依法查明案件事实 , 准确定性求刑 , 为审判阶段适用速裁程序奠定良好基础 。 实践中 , 一些轻罪案件的事实认定、定性求刑也会遇到诸多难题 。 检察机关是指控和证明犯罪的主体 , 应当履行好诉前主导责任 , 密切与侦查机关相互制约与协作配合 , 在诉前有效解决事实认定、案件定性等争议问题 。 同时加强诉审衔接 , 为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快速审理案件创造条件 。 本案虽然罪行较轻 , 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时尚有诸多定案疑点 , 审查起诉期间侦诉有效配合 , 解决了相关疑点 , 提起公诉后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庭审历时仅十多分钟 , 有效减轻了庭审负担 , 节约了诉讼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