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下发4起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 三 )


【检察履职情况】
(一)提前了解案情 , 及时启动48小时速裁办理机制 。 2019年11月11日21时许 , 肖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 , 并被带至医院抽血后送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 。 经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通知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 司法鉴定机构为危险驾驶案件开设“绿色通道” , 于12日9时许出具鉴定意见:从肖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4.77mg/100ml 。 12日10时 , 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对肖某某立案侦查 。 12日13时 , 肖某某被刑事拘留 。 立案后 , 检察官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 , 本案案情简单 , 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肖某某亦如实供述 , 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 , 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 建议对本案适用48小时速裁办理机制 。 12日15时 , 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二)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 , 准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 受理当日 , 检察官制作简版审查报告 , 认定肖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 初步拟定量刑建议后 , 电话通知值班律师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为肖某某提供法律帮助 。 12日16时 , 检察官讯问肖某某 , 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 12日16时30分 , 值班律师阅卷后 , 承办检察官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 值班律师对定性没有异议 , 提出肖某某系初犯、偶犯 , 认罪态度较好 , 建议从轻处理 , 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 检察官告知肖某某其涉嫌的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量刑情节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提出的量刑建议 , 同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 肖某某对罪名、量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没有异议 , 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三)依法起诉 , 当庭宣判 。 12日17时 , 检察官制作起诉书 , 在起诉书中写明肖某某认罪认罚情况、量刑建议、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等内容 , 将案件起诉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13日10时 ,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 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 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内容无异议 , 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 。
【典型意义】
一是依托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联接平台” , 探索速裁案件“先行机制”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区法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出台《关于使用执法办案中心进行危险驾驶案件48小时速裁办理的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 以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平台为联接点 , 挂牌设置派驻检察室、速裁办公室 , 建立危险驾驶案件48小时速裁办理机制 。
二是构建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快车道” , 依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 , 案件办理全程提速不降质 。 对事实简单、清楚 , 证据类型化、易收集 , 定性无争议的案件 , 如危险驾驶案件 , 应当密切侦、诉、审衔接配合 , 构建案件快速流转办理机制 , 有效提升办案效率 。 莆田市适用48小时速裁办理机制处理危险驾驶案件 , 平均用时仅42小时 , 极大地节约了诉讼资源 , 减少了诉讼参与人的诉累 。 同时 , 坚持提速不降低质量 , 在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值班律师工作站 , 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后24小时内获得法律帮助 , 值班律师可以就案件处理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 , 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 确保速裁案件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
案例三:魏某某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某某 , 男 , 上海市某工业有限公司仓储部原员工 。 2013年至2015年间 , 被告人魏某某利用负责某工业有限公司仓储部收发货工作的职务便利 , 伙同该公司供应商常州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潘某某 , 采用少发货、收全款(俗称“送空单”)的方式 , 共同侵吞该工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万余元 。 后两人将上述赃款予以平分 。
魏某某因涉嫌诈骗罪 , 于2018年3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 , 同年4月20日提请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 浦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 。 经补充侦查 , 2019年2月19日 , 浦东分局再次以魏某某涉嫌诈骗罪提请浦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 浦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 。 2019年3月20日 , 浦东分局以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 , 将本案移送浦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检察机关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 。 2019年3月29日 , 浦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2019年4月8日浦东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 , 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五个月 , 缓刑五个月 。 魏某某服判 , 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