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谁担责?看民法典怎么说( 二 )


该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 在法院实际审理的案件中 , 关于安全保障责任的承担情形主要包括两种形态:一是当难以确定直接加害人时 , 建筑物管理人作为直接侵权人依照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二是存在直接侵权人时 , 建筑物管理人违反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的补充责任 。
一般而言 , 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 , 在认定建筑物管理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 , 主要考量其履行管理责任的客观情况及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面 , 综合判断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过错程度及赔偿责任承担 。 比如 , 一名小学生在经过一幢居民楼时 , 被楼上掉下的一块玻璃砸中头部 , 当场死亡 。 公安机关侦查后 , 无法查明具体的加害人 。 小学生的父母起诉该居民楼二层以上73家居民和管理该居民楼的物业公司 , 要求共同赔偿20万元 。 法院最后认定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上的疏漏 , 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
此外 , 《民法典》第1254条第3款规定 ,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 , 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 , 查清责任人 。 ”这一条的出台有利于从价值导向上推动公安等机关根据自身职责权限及时调查 , 确定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直接侵权人 , 这对解决实践中高空抛物侵权人查找难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