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谁担责?看民法典怎么说

生活中 , 高空抛物的案例并不少见 。 高空抛物也因此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和“头顶上的安全” , 是社会广为关注的焦点问题 。 高空抛物如果致人损害该由谁来担责?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
【经济参考报|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谁担责?看民法典怎么说】法律严令禁止高空抛物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 ,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 此外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 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 , 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将有可能面临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更为严苛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 比如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结的一起因发泄情绪将保温杯等物品抛出窗外导致小区车辆受损的案件 , 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应某某有期徒刑1年 , 缓刑2年 。
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 ,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 ”上述规定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做了一般规定 , 明确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解释 , “本条规定虽并无体现过错的内容 , 但从本章的体系上看 ,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 。 高空抛物行为主观恶性更重 , 社会危害性更大 , 举轻以明重 , 高空抛物更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 ”也就是说 , 如果高空抛物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后段规定 ,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
实践中 , 高空抛物存在一个非常不易解决的问题就是侵权人查找难 。 如果侵权人难以找到 , 那侵权人直接责任的适用就会大打折扣 。 因此 , 《民法典》在侵权人直接责任的基础上 , 增加了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 。 该条文采用过错推定责任 , 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 , 均要承担民事责任 。 比如近期法院判决的铁球砸死女婴一案中 , 周先生的妻子推着不满一岁的婴儿散步时 , 一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 , 砸中了孩子 , 导致抢救无效死亡 。 后经警方调查和多方寻找肇事者未果 , 周先生将整栋楼的住户诉至法院 , 当地法院于近日判决整栋楼(除家中确实无人居住的)每户补偿3000元 。
【经济参考报|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谁担责?看民法典怎么说】一般而言 , 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 , 会通过监控视频等证据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 , 并积极引导和鼓励受害人积极查找直接侵权人 。 比如 , 可以通过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排除一楼住户高空抛物的可能性;可以通过鉴定损害发生的实际情况 , 确定坠落物来源高度超过一定楼层 , 从而免除该楼层以下的建筑物区分使用人的责任;可以通过小区监控等证据确定抛掷物来自一定楼层或一定方向 , 确定一定范围内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等 。 再如 , 被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伤导致丧失自理能力 , 公安局侦查后未能找到具体加害人 , 法院在认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时 , 除隔离的两名住户外 , 认定出事地点的65号和67号楼的开发商及该两栋楼一层以上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
一般而言 , 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 , 可以提供如下事项主张免责:1)发生损害时 , 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之物;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
建筑物管理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 ,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 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