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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想过吗 , 你关注的“金牌主播”可能“水分很大” , 全靠“神器”涨粉 。
这种借助场控软件制造虚假流量的做法 , 将导致直播流量数据失真 , 进而破坏平台算法公平 , 损害直播平台、其他主播以及消费者的利益 。
近日 , 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提供直播场控软件服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 , 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责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
本案不仅涉及直播这一新型商业模式 , 还涉及流量数据造假 , 破坏平台算法公平 。 通过界定提供场控软件虚增流量数据的不正当性 , 引导经营者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 , 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 精准打击网络账号租赁、交易产业链需求端 , 整治互联网黑灰产 , 切实维护规范有序的直播产业环境生态 。
案情速递
原告快手公司是“快手APP”的运营主体 。 被告A公司是一款直播场控软件的服务提供者 。
\uD83D\uDC49 原告诉称 , 被告提供的直播场控软件服务能够集中控制大量手机 , 批量使用“快手”账号对指定直播间进行点赞、送礼物、评论、关注等操作 。 使用该软件的主播可以人为操纵直播间中的“粉丝” , 从而制造出虚假的热度和人气 。 被告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 危害公共利益 , 构成不正当竞争 , 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 立即注销其为实现增加虚假人气侵权行为所使用的全部相关快手账号并赔偿损失456万余元 。
\uD83D\uDC49 被告辩称 , 1.原告主体资格存在瑕疵 , 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 被告已主动删除涉案网站的争议信息 , 停止涉诉经营行为并陆续向用户退款 , 不存在恶意侵权行为 , 原告无权注销相关账号 。 2.被诉侵权软件未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原告指控的快手账号数、直播场次、获利情况均不属实 。
裁判要点
? 快手公司通过运营快手软件获取用户访问量、点赞数、评论数等数据 , 形成用户对快手软件和产品的使用时间和黏性 , 聚集用户流量并通过流量变现获益等 , 均属于快手取得的竞争优势 , 此类商业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
? 被告利用被诉侵权软件帮助快手主播对其直播关注数、粉丝数、点赞量及评论次数等进行虚假宣传 , 使消费者受到明显误导 , 对虚构数据及用户评价产生错误认知 , 影响快手平台数据真实性 , 破坏快手平台直播间算法评价推荐体系以及快手软件所打造的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 , 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 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法官说法
? 直播平台的商业模式系将直播形式与电商内容有机结合 , 构建高频率、强互动场景 , 利用短视频及直播间排名、排序或者置顶等算法机制构建真实互信的评价体系 , 在主播提供直播带货服务的应用场景下 , 足以调动平台用户的真实社交积极性 , 强化商品呈现、购物体验、社交互动效果 , 从而实现流量变现 。 直播平台将榜单算法规则设置为热度越高则排名越靠前 , 由直播热度所聚集的平台流量自然也会有所倾斜 。 直播平台鼓励主播输出优质内容、销售优质商品 , 倡导主播通过努力提高主播技巧、关注商品性价比、加强与粉丝互动等行为 , 积极争取平台流量扶持、倾斜 。 使用直播场控软件获取虚假流量的行为 , 将面临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
? 企业在享受直播带货红利的同时 , 还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的规制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 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 旨在规范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 禁止任何第三方为网络直播营销以刷粉、刷人气等流量造假方式获取竞争优势提供便利 , 维护网络直播营销等直播活动的公平性 , 已成为网络直播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 。
? 从本案来看 , 直播场控软件已从初期未实名批量培养虚拟账号的操作 , 演变为获得平台批量真实账号授权后集中用于网络直播刷粉、刷量等 , 在方便直播流量造假的同时 , 增加了平台治理难度和治理成本 , 还会滋养网络账号租赁、交易黑灰产业链 , 应当依法加大规制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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