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判了!出租车司机以疫情为由退车,违约金这样算
【扬子晚报|判了!出租车司机以疫情为由退车,违约金这样算】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原告是一名出租车司机,认为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受其影响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故将被告汽车出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押金。
采访人员了解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涉案合同解除免责事由?对此,常熟法院在判决中给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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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受影响,出租车司机提交退车申请
2019年4月,蒋某与常熟某出租车公司签订了《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4年,承包金为每月3500元,押金为15000元。
合同中约定,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因违反合同约定均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今年3月底,蒋某向被告提交退车申请,称因疫情影响生意惨淡。出租车公司收到退车申请后,出具了一份结算清单,蒋某对其需要交付的违约金一项不予认可,未在结算清单上签字,但双方还是办理了车辆交接手续。
法院查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出租车公司响应倡议,今年2月至4月大幅降低了出租车的承包金。
是否构成涉案合同解除免责事由?
法官表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以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涉案合同解除免责事由?
常熟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新冠肺炎疫情虽被定性为不可抗力,但并不意味着合同的必然解除。合同的解除取决于该不可抗力是否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也给原告出租车经营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但该种影响仅是阶段性的,相较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承包期而言,是短暂的,并不能认定从根本上影响了合同履行和合同根本目的的实现。
其次,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告出租车公司已大幅降低了出租车的承包金,减轻了出租车承包人的损失和承包金交付负担,体现了合同双方利益的均衡。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系单方违约行为,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6000元
常熟法院考虑到双方合同解除的背景,以及被告未说明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其损失的具体情形和依据,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6000元,同时判决出租车公司退还原告押金及保险费用合计15477元。
一审判决后,蒋某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通讯员 朱丽玲 翟艳伟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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