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就是为了搞点钱”, “录音门”不能成了罗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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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爆料刘某疑似涉及其他违规行为 。 图片来自网络 。
“开始我的初衷是搞个千把万两千万就行了” , “实际上我办这个案子的初衷就是想搞点钱的” , “所以谈钱是最好摆平的 , 当然我的胃口也不大 , 是吧?”……
据封面新闻报道 , 最近 , 一段由原武汉远成集团法定代表人叶思提供的“时任慈利县鲤鱼桥派出所所长刘某”录音成为网络热点 。 按照叶思的说法 , 2019年7月 , 慈利县派出所民警以配合调查为名 , 将包括她在内的公司两任法定代表人“跨省”抓走 , 随后一再强调要钱 。 刘某则回复称 , 录音里面的“搞钱”指的是上缴违法所得的“罚金” , “我现在已经被免职了 , 但不是因为这个事情” 。
“办案就是为了搞点钱”, “录音门”不能成了罗生门。
如今 , 既然刘某本人并不否认录音的真实性 , 那么叶思提供的这段录音就很有“杀伤力” 。 不是说 , 办案人员不能讯问犯罪嫌疑人 , 也不能同被调查对象谈话 , 但两者的“交涉” , 本来有章可循 , 不能变成私相授受 , 弄得“瓜田李下” 。
在这段录音中 , 很明显主语都是“我” , 而不是办案机关 , 这种偏重“个性化”的表述 , 句句都不离“钱” , 很容易让人浮想联翩——谈话人或许在借办案之机行个人敲诈之实 。
而“搞点钱”“摆平”“胃口”等粗鄙用语 , 也散发出一股子“勒索横行”的味道 , 与《人民警察法》的文明执法规定 , 还有公安部三令五申要求的“法言法语”格格不入 。
老实说 , 刘某作出的回复并不是那么能立得住脚 。 追缴违法所得确实是办案机关的法定职权 , 但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讨价还价”“摆平”的可能 。 在《刑法》、《刑诉法》中 , 包括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违法所得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中都规定得很清楚 , 只要是违法所得 , 就必须上缴国库 。
在这起案件中 , 刘某想“搞的钱” , 就算是正常的追缴违法所得 , 从5000万谈到了800万 , “自作主张”大打折扣 , 也明显超出了办案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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