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醉驾”入刑,“醉行”违法又该如何?( 二 )


西城法院民一庭法官刘敏提醒 , 涉“醉行”交通事故通常由行人交通违规行为引发 , 酒精作用下 , 行人出现交通违规行为的风险大大提高 。 实践中 , 交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时 , 饮酒并不能免除行人的注意义务 , 行人有交通违规行为在先的 , 均会被认定存在过错 。
醉卧车道被轧死亡
司机存错承担次责
2019年5月20日17时 , 在西城区真武庙路头条2号楼前 , 乔先生醉酒后坐卧在车行道内 , 经多人劝阻仍醉卧于道路中间长达两个小时 。 在此期间 , 王先生驾驶小型轿车经过 , 其左侧车轮碾轧到乔先生身体 , 造成乔先生受伤 , 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
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 , 认定王先生与乔先生为同等责任 。 经鉴定 , 乔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6mg/100ml 。
事后 , 乔先生亲属诉至西城法院 , 要求王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 , 乔先生作为成年人 , 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已处于严重醉酒状态 , 虽经多人劝阻 , 其从15时至17时仍长期醉卧于道路中间 , 导致自身长期处于危险状态 , 同时导致交通拥堵 , 乔先生上述行为主观上未尽到对自己生命安全的基本注意义务 , 放任自身处于危险状态 , 客观上影响了交通秩序 , 故乔先生对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存在严重过错 。
关于司机王先生是否存在过错 , 法院认为 , 虽然其答辩称事发时为傍晚 , 夕阳迎面照射 , 且有树阴影响视线 , 但事发时光线充足 , 且其他车辆注意到路面情况 , 进行了避让 , 如果王先生尽到了谨慎驾驶的义务 , 提前发现乔先生并采取制动措施 , 是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 。 因此 , 法院认定 , 王先生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 , 在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的情况下碾轧到路面躺卧行人 , 存在过错 。
综合案情后 , 法院判决认定乔先生承担此次事故60%的责任 , 王先生承担40%的责任 , 判决王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乔先生亲属69万余元 。
法官详解定责缘由
呼吁莫让醉者自行
为何同是“醉行”交通事故 , 有的司机无需承担责任 , 而有的司机则需要担责呢?对此 , 法官刘敏解释称 , 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 , 须考量驾驶人是否存在过错 , 审查其是否已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 是否能够控制、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 驾驶人如果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 因此 , 驾车撞到坠桥落下人员的郑先生无需承担责任 , 而驾车撞到躺在道路中间人员的王先生因其未尽到注意义务而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
此外 , 法官提醒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定性、定量的判断 , 也是交管部门对违法者进行相应行政处罚责任的依据 。 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被法院采纳 , 需要由法官依法进行审查判定 。 一般来说 , 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比例 , 则该认定书可作为法官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有无过失的重要证据资料 , 但不能简单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等同于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比例 。 在案件中 , 当事人具体承担多少责任比例将由法官结合具体案情来确定 。 本案中 , 法官即是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为参考 , 综合考虑案情 , 认定乔先生扰乱交通秩序、放任危险发生的行为原因力略高于机动车驾驶人王先生未采取制动措施导致碾轧行为的原因力 , 据此将民事责任承担的比例确定为六比四 。
西城法院提醒 , 聚餐饮酒后 , 未饮酒者或醉酒者家属应及时介入 , 不应放任醉酒者自行出走 , 可以采取叫代驾、亲自护送等方式确保醉酒者安全回家 , 从根源上预防交通事故 。 法官建议 , 机动车司机在遇到此类事故时应及时报警、拨打120抢救伤员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 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事故 。 此外 , 建议车辆安装行车记录仪 , 避免在没有监控视频的区域发生事故取证难的情形 。 对于保险公司 , 法官建议应搭建车主、伤者、保险公司间的三方协商机制 , 避免事故发生后出现证据丢失、沟通对接不畅等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