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广东修订村委会选举办法,任期由三年调整为五年( 三 )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 , 其职务自行终止 。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 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 , 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 , 予以免职 。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 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 。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或者被免职的 ,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 , 其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出缺的 , 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担任 。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 应当回避 。
第三章  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 , 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计算村民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本村的选举日 。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 , 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 , 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 , 不在本村居住 , 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 , 在本村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 , 本人申请参加选举 , 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
已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民 , 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 , 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因精神疾病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四)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 , 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 , 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 , 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 ,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并书面告知有关村民;村民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 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申诉 , 该指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作出决定 , 书面答复申诉人 , 并告知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如期进行选举 ,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 另行确定选举日 , 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 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 推迟选举的 , 应当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变动情况 , 并予以公告 。
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
第十八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 , 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 。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四)品行良好 , 公道正派 , 热心公益;
(五)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 工作认真负责 , 能够在本村工作并带头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六)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 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 新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者相当文化程度 。
第二十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推荐或者自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 并在选举日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推荐或者自荐材料 。 农村基层党组织可以提出候选人建议人选 , 并在选举日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建议人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