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公司|健怡果未按期披露年报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华英证券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1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37号)显示 , 经查 , 广东健怡果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健怡果” , 870668)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截至2020年4月30日 , 健怡果未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 且不符合《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等规定的延期披露年度报告相关情形 。
上述行为 , 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 。 健怡果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莫成刚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广东监管局决定对健怡果、莫成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健怡果、莫成刚应认真吸取教训 , 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 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 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 并抄报全国股转公司 。
经中国经济网采访人员查询发现 , 公司前身为佛山市健怡果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1日 。 2016年7月1日,佛山市健怡果投资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广东健怡果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 健怡果注册资本1147.7万元 。 莫成刚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莫成刚、彭绮玲 , 持股比例33.13%、19.17% 。 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在新三板挂牌 , 主办券商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证券”)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 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 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2019年8月27日 , 健怡果公告称 , 公司于2016年聘请国联证券担任公司推荐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 。 鉴于国联证券将其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资质变更至子公司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 , 经充分沟通与友好协商 , 公司与国联证券一致同意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 已就终止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 其后将由华英证券承接公司主办券商工作并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
2020年8月31日 , 健怡果公告称 , 因公司经营困难 , 无力聘请审计机构 , 导致公司无法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 公司仍未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相关规定 , 公司股票存在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终止挂牌的风险 。
相关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 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 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二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