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银保监会:取消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强化信息披露( 三 )


十四、保险机构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外部审计工作时 , 应当将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自评估及信息披露等情况纳入审计 , 并将审计情况作为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年度专项审计报告的部分内容 , 按规定报告银保监会 。
十五、银保监会通过非现场监测和现场调查、检查等方式 , 对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自评估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监管 。
十六、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应当在银保监会指导下 , 加强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 , 发现保险机构信息披露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等问题的 , 应及时上报银保监会 。
十七、保险机构出现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情形的 , 银保监会将采取监管谈话、下发风险提示函等监管措施责令限期改正 。 保险机构逾期未改正 , 或存在编造提供虚假信息、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而开展相应投资业务、未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在投资管理能力未持续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等情形的 , 银保监会将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
十八、保险机构相关风险责任人应当积极履行管理职责 , 落实岗位责任制度 , 加强投资风险管理 。 对履职不到位且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风险责任人 , 银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
十九、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 , 除满足本通知规定的能力标准外 , 还应当遵守银保监会的其他监管规定 。
二十、本通知发布前已取得相关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的保险机构 , 可以继续开展相应投资业务 , 免于履行相关投资管理能力首次披露程序 。 相关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 , 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等工作 。
二十一、本通知所称的“日”是指自然日 , “半年”“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
二十二、《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9〕40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10号)以及《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中“明确事项”第1条第二款 , 自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废止 。
保险机构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 , 以本通知为准 。
附件:1.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
2.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
3.股权投资管理能力标准
4.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标准
5.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标准
6.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标准
7.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标准
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