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银保监会:取消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强化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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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 , 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 《通知》由正文和七项附件构成 , 正文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附件对各项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的具体标准进行了细化设计 。
在此之前 , 与保险机构投资管理相关的文件已发布十余年 。 从当下来看 , 但原有的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还存在部分投资管理能力设置不合理等问题 。
《通知》明确 , 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等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 。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 , 应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
《通知》优化整合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 , 细化能力建设标准要求 。 此次调整后 , 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共有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等7类 。
另一方面 , 《通知》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 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 , 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调整为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 , 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方式、频次等进行了明确 , 并规定了违规情形和责任 , 全面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
根据《通知》 , 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包括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 。 对于未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 , 其应当在首次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前对照《通知》标准和要求 , 充分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 , 并应当至少在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前10日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
对于已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 , 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 , 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 , 确保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 并应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公开披露自评估相关情况 。
《通知》要求 , 保险机构出现投资团队主要人员变动、主要制度流程变更、系统重大故障异常等重大突发事件或投资管理能力不符合能力标准情形的 , 应当于相关事项发生变动后的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 , 并进行公开披露 。 重大事项未解决、投资管理能力暂不能符合能力标准的 , 不得新增相关投资业务 。
对于已经取得备案的保险机构 , 《通知》也明确了相关过渡工作 , 即可以继续开展相应的投资管理业务 , 同时要求其按《通知》规定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 , 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 。 已备案的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情况应当在最近一次(即2021年1月)的半年度披露中予以披露 。 逾期未披露 , 不得新增相关投资活动 。
此外 , 由于《通知》将原有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整合为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 对于此前已获得基础设施或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 在完成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首次披露或最近一次半年度披露前可以继续发行债权投资计划产品 , 但产品投向仅限于原有备案能力允许的范围 。 《通知》发布前已发行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的 , 在完成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首次披露或最近一次半年度披露前可以继续开展相关业务 。
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 , 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 ,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 , 现就优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