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观新闻|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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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 我们来说一说关于竞业限制协议订立的相关内容 。
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
竞业限制的业务和地域范围
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
竞业限制协议的期限
……
这些你都知道吗?
休假的同时 , 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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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掌握本单位核心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规定其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 , 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 , 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 。
区别于其他类型的保密措施 , 竞业限制的特点是通过对劳动者离职后开业和就业权力的适度限制 , 达到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的目的 , 因此是一项积极的预防泄密措施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 实施竞业限制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
1.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由于竞业限制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比较严厉的措施 , 同时用人单位也要为此付出对价 , 因此 , 法律规定了可以实施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 , 通常掌握着用人单位的核心商业秘密 , 因此是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对象 。 但一些非高级岗位的劳动者也可能了解和掌握重要的商业秘密 , 因此 , 只要劳动者离职后去竞争单位工作或自行经营业务可能泄露或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 并此种泄露或使用将会造成原单位重大损失的 , 都可以与之订立竞业限制协议 。
2.竞业限制的业务和地域范围
竞业限制涉及到受限制的竞争行业范围以及受限制的地域范围 。 《劳动合同法》规定 ,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 同行业的竞争受具体业务和地域的影响 , 并不是所有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服务的企业都具有竞争关系 。 在明确受限制的行业企业以及地域范围时 , 应当既考虑充分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 , 也不能过分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 , 应做到合理平衡 , 兼顾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 。
3.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
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具有与其它协议不同的特点 , 即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以后开始履行 。 因此被视为后合同义务 。 这里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包括除了双方任何一方主体消亡而劳动合同终止以外的任何情形下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
4.竞业限制协议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 ,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 竞业限制的期限 , 不得超过二年 。 因此对于竞业限制的期限 ,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约定 , 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超过二年以后 , 劳动者即不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 。
5.竞业限制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时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 经济补偿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 。 对于经济补偿的标准 , 法律未作规定 , 可由双方协商约定 。 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或约定不明 , 虽然不直接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 但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 因此发生劳动争议的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 , 司法机关将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确定按月支付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