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网|逾期交房、电梯载重“缩水” 贵阳一家房开被业主告了!( 二 )


法院认为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 电梯属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 , 建筑物内的所有业主对该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所以说 , 电梯载重的更改或是赔偿等诉求 ,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 ,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同时 , 虽然房开未按约定安装电梯 , 但实际更换电梯会对业主日常生活造成影响 。
最终 , 不论陈 业主张更换电梯 , 还是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 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他符合法定人数的业主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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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 , 房开未按约定安装电梯 , 对陈业主造成了直接损失 , 应承担违约责任 。 法院认为 , 载重825kg的电梯与载重1050kg的电梯 , 每台电梯设备差额为21100元 。 酌情参照每台电梯的差价 ,即以12户业主平均到每户 , 给予陈业主1700元的经济赔偿 。
相关渠道了解到 , 此次判决过后 , 房开并未上诉 。
从该案中可以得知 , 收 房履约认定与逾期违约的赔偿 , 均以合同相关条款为依据 。 此外 ,关于业主的集体权益方面 , 由于新房未实现入驻 , 要联系业主人数满足法定要求 , 存在一定难度 。
这还是洋房仅有12户业主的情况 , 更多常见小区中 , 相关单元、楼栋百余户的业主意见收集 , 将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 , 也超出某一业主力所能及的范围 。
为了改变这样的局面 ,目前成熟社区入住后 , 已经探索成立业主委员会 , 代表业主行使相关权利 。
而对于公共部分利益、三通费等关系到集体权益的情形 , 业主们可以适时以法律的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
来源:贵阳楼市网
【贵阳网|逾期交房、电梯载重“缩水” 贵阳一家房开被业主告了!】编辑:吴艺舟
编审:干江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