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祸从口出!业主在群里攻击他人,被判定侵犯他人名誉权 | 案例

来源 | 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 ,
微信逐渐成了日常交流工具 ,
但我们在微信里所面对的也是真实的人 。
因此 , 在微信等网络平台上 ,
造谣、散播虚假消息 ,
或是无证据侵犯他人名誉 ,
依旧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微信|祸从口出!业主在群里攻击他人,被判定侵犯他人名誉权 |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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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
一起由微信群聊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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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张某与王某均系江苏省无锡市某小区业主 , 张某曾担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 , 该小区有3700余户业主 , 建立了多个业主微信交流群 。 在2019年5月期间 , 王某在该小区某一个业主微信群(当时显示群成员498人)发表言论 , 以行使业主监督权利为名 , 抨击某人在业委会任职期间存在贪腐行为 , 虽然未直接指名道姓 , 但内容涉及张某担任业委会主任的工作内容与个人形象 。 张某以王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 , 诉至法院 。
法院审理发现 , 王某虽然没有直接指明评论对象 , 但综合其言论全部内容 , 从一般通常理性人来理解 , 上述言论评价对象显然为某个特定主体 , 且王某对该特定主体进行了限定性的特征化描述 , 而且 , 微信群内的其他业主亦能据此确定评论指向谁人 , 因此 , 法院认定 , 王某在微信群内的言论指向应为张某 , 张某与王某的言论评述之间有直接利害关系 , 张某以其名誉权受损提起本案诉讼 , 并无不当 。
裁 判 结 果
王某在微信群中对张某的身份、收入、财产等方面进行否定性评价 , 所用词汇令人对评价对象产生不友好、非正面的联想 , 本案审理中 , 王某确认其对张某的评述均没有事实依据 , 系其个人怀疑 , 王某的上述言论已构成捏造事实丑化他人人格 。 案涉业主微信群成员多达498人 , 案涉物业小区业主众多 , 王某的言论在微信群中扩散 , 具有一定的公共传播性 , 能够造成张某声誉在该小区内显著降低 , 系对张某社会评价的明显伤害 , 属于侵犯张某名誉权行为 。
最终法院判定 , 王某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 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法 官 点 评
超出行使权利的合理界限 , 构成侵权的 , 应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作为同一物业小区业主 , 其有权对业主委员会工作或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行为提出意见 , 有权依法行使业主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 但是 , 王某在对业主委员会工作有怀疑时 , 并未采取合法合理途径行使业主权利 , 对未加核实确认的情况 , 贸然发表攻击性、侮辱性言论 , 言论内容并非陈述事实或提出监督疑问 , 该行为本身已经偏离行使业主权利范畴 , 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 。 因此 , 王某关于其行使业主正当权利的辩称意见 , 不构成侵权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 法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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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小区业主自治已成为普遍的趋势 , 很多业主对参与小区自治管理有着积极兴趣 , 愿意对小区工作提出建议 。 而且 , 业主微信群、QQ群也成为业主参与小区自治管理的重要平台 , 业主在微信群交流中发表意见 , 提出疑问 , 行使业主自治权利 , 均是必要的 。 但是 , 微信群、QQ群属于具有公共传播功能的新媒体渠道 , 群内交流言论具备公开性、传播性的社会化特点 , 不当言论对他人造成的侵害后果也被放大 , 足以构成侵权范畴 。 因此 , 微信群、QQ群的言论交流应当有法律界限 , 不能呈一时之快 , 即要承担“祸从口出”的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