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民法典》有说法的,搭便车被撞好意思叫人家赔吗?长假出行如遇这事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首席采访人员肖菁通讯员余法云法宣高媛萱
长假各种欢乐 , 也有小意外 , 比如人家好意让你搭乘他的车 , 但是路遇车祸 , 好意思让他赔吗?
浙江几家法院罗列了几种长假里容易遇到的小意外及其应对之策 。 其实 , 《民法典》里都有相应的法律解释 。
法律人很俏皮地说这叫“典”亮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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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供:法官倾情出演普法小剧)
话题一:好意同乘
长假里为了节约交通资源 , 或者正好结伴而行 , 你有没有搭便车 。
搭便车 , “无偿搭车” , 在法律上被称为“好意同乘” , 一旦发生车祸 , 即出现侵权事故 , 该如何追究 。 车辆驾驶人能否因善意而免责呢 。 近年来法律上一直有所讨论 。
法律上的“好意同乘”是指非营运性车辆的驾驶人 , 不以牟利为目的 , 邀请或者允许搭乘人搭乘车辆的行为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就好意同乘责任承担作出了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 ,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 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 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该条将好意同乘驾驶人的法律责任明确为“应当减轻” , 但排除了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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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 图源视觉中国)
正好在节前 , 杭州余杭法院就刚刚判了一起好意同乘案 , 情形就是我们最常见的那一种酒足饭饱后骑电动车带人 。
案情是这样的——
祁某与牛某是同事 , 2019年11月的一个晚上 , 二人加班后在公司附近烧烤店吃夜宵 , 喝了啤酒又喝黄酒 。 酒足饭饱后 , 祁某驾驶电动车载着牛某回家 , 没想到半路上与一辆停放在路口非机动车道内的重型厢式货车尾部发生碰撞 , 造成搭乘电动车的牛某颅脑严重损伤 。
如果不是伤势过重 , 也许这样的情形下也不会索要赔偿闹上法庭 。
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为 , 祁某与牛某体内酒精含量都达到了醉驾标准 。 祁某醉酒后驾驶不予登记的二轮电动车行驶时未按规定载人 , 且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 , 未确保安全行驶;重型厢式货车车主施某未按规定停车 , 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据此认定 , 祁某的道路安全交通违法行为过错作用大于施某的道路安全交通违法行为 , 故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 施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 牛某无事故责任 。
祁某说 , 自己是好意 , 而且事发前牛某明知二人都喝了很多酒仍要搭乘 , 所以自己不应该担主要责任 , 牛某自己也有责任 。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 , 无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无过错责任 , 受害人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应当预见醉酒违规搭乘二轮电动车且未戴安全头盔存在危险 , 却轻信能够避免 , 在本人与驾驶员祁某均醉酒的情况下 , 依然选择搭乘 , 放任其人身安全处于高度危险状态 , 牛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相应的过错 。
其次 , 施某违反规定的临时停车行为虽与本次事故具有因果关系 , 但系消极的侵权行为 , 与祁某醉酒后实施的主动的侵权行为在危险程度、过错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 , 施某的违规停车行为与祁某醉酒后的驾车行为并不存在时间、空间上的一致性 , 也并非不能区分二者侵权责任的大小 , 二人侵权行为不宜认定为互负连带责任 。
最后 , 祁某搭载牛某行为属于好意施惠 , 如果牛某存在相应过错 , 可以相应减轻部分责任 。
综上 , 考虑双方责任大小及过错程度 , 法院判定祁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 , 施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 牛某自负15%的赔偿责任 。
牛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伤情严重 , 仅前期医疗费就支出20多万元 , 后续还有大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费用 。 而这些费用以后都要向祁某一步步追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