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两医生对患者重复使用一次性手术耗材 法院:择重判刑( 二 )


2. 关于被告人何某的行为是否还构成虚开发票罪
被告人何某为向该医院提供报销所需冷冻消融针的购货发票 , 分别联系了与该医院没有冷冻消融针业务的深圳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某医疗有限公司虚开发票 , 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 。 该行为与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行为即重复使用和销售冷冻消融针的行为均出于非法获取利润的犯罪目的 , 系出于同一个犯罪目的而实施的有关联的犯罪行为 , 应从一重罪处罚 , 即按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处罚 。
案例注解
本案中 , 关于被告人的行为定性存在的争议 , 罗湖法院认为 ,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 , 结合具体罪名的法律规定 , 被告人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而非诈骗罪的理由如下:
第一 , 从主观方面来看 , 二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是出于谋利 , 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这一行为可能带来危害人体健康结果的放任 , 而诈骗罪主观方面是对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故意 。 本案的被告人是拥有医生资格的专业人士 , 显然他故意的内容是多次使用医疗器械来谋取不法利益 , 而不是骗取病人信任 , 让其出于信任处分自己的财物 。
第二 , 从客观行为来看 ,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表现为违法国家产品质量法律法规 , 销售明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 , 对人体造成危害的行为 。 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得到被害人信任 , 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 让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 。 本案中的被告人反复使用国家规定一次性的医用器械 , 并产生了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两医生对患者重复使用一次性手术耗材 法院:择重判刑】第三 , 从侵犯的客体和犯罪目的来看 ,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 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用器材的质量监督管理秩序和公民生命健康权 , 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 前者的犯罪目的是获取非法利润 , 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 本案涉案的冷冻消融针属一次性手术耗材 , 二被告人却未按规定采购、管理和使用 , 被告人使用后带走、重复消毒、重复使用获取非法利润的行为 , 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 侵犯了国家对医用器材的质量监督管理秩序和公民生命健康权 , 故本案定性更符合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犯罪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