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法|经典之经典:王轶《合同法的规范类型》讲座听课笔记及视频( 二 )


合同法协调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关系 , 用的是授权第三人的法律规范 , 如合同法74、75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 。 法官不得直接以职权援引授权第三人的法律规范认定合同无效 , 只有第三人主张了的才能援引 。
合同法230条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中 , 承租人对房屋有优先购买权 。 具体如何保护 , 合同法未作规定 。 但《民通意见》118条有规定:承租人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出租人与买受人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 这是相对特定第三人的无效 。
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与绝对无效的区别:
1.一个绝对无效的合同从理论上讲 , 任何一个人都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 因为绝对无效的合同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 应当谁都可以主张它无效;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 , 只有该特定第三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
2.绝对无效的合同是自始的、当然的无效 , 不用经有权机关的确认就无效;而相对第三人无效的 , 须经过该特定第三人主张 , 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 , 合同才无效 。
3.绝对无效合同对任何人都无效 , 当事人之间当然也是无效的;而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只对特定第三人无效 , 但是对别人依然有效 , 合同当事人之间也是有效的 。
三、与调整第三、第四种利益关系相适应的规范类型:强制性规范(强行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 。 即不能通过约定排除该项规范适用的法律规范 。 国家基于鼓励交易的宗旨 , 只有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才设立强制规范 。
(一)强行性规范 。 是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规范 。 任何一项强行性规范的背后都隐含着一项禁止性规范 , 该项禁止性规范的内容可以表述为:禁止当事人排除该项强行性规范的适用 。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的 , 依法律和行政法规 。 该规范属强行性规范 , 但违反并不导致无效;这里只是法定的特别生效要件不齐备 , 不发生效力 。
合同法60条 ,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根据交易的性质、目的 , 当事人应相互负担协助保密通知等义务 。 这是一个强行性规范 , 但违反不会导致合同绝对无效 , 只是发生违约责任的承担 , 是违约赔偿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 不影响合同效力 。
(二)禁止性规范 。 即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强行性规范 。
第一 , 管理性禁止规范 , 即以直接维护特定管理秩序为目的的禁止性规范 , 是给行政主管机关发动行政处罚权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 , 效力性禁止规范 , 即以直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禁止性规范 , 这种禁止性规范才能够直接导致合同绝对无效 。
效力禁止性规范与管理性禁止规范的识别:
1.从形式上识别 。 效力性禁止规范是禁止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在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从事某类交易行为(主体、时间、地点、方式) , 如禁止拐卖妇女儿童;管理性禁止规范只是对特定人、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和特定方式分别进行禁止 , 如建筑法第26条第二款禁止无资质、超资质、借用资质承揽工程 。
2.从实质上识别 。 以直接维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 , 是效力性禁止规范;如果是为了特定管理秩序则是管理性禁止规范 。
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严重违法性与严重危害性相结合 。 其中 , 严重危害性 , 即指损害公共利益 , 包括两个方面: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第一 , 国家利益 。 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政治经济和安全利益 。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利益不能视为国家利益 。 国家利益的特点:内容具有可变性;类型不可穷尽性;可还原性;直接相关性 。 合同法52条1项、52条2项前段 。
第二 , 公共利益 。 公共利益三大类型:
一是一般公共利益(合同法52条4项、52条2项中的第三人利益) 。 该条的第三人指不特定第三人(法律漏洞填补方法中的目的性限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