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民间借贷利率再引争议,刘晓春:新规司法保护上限不适用于银行

9月2日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披露一份判决文书 , 案件涉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个人洪某的借款合同纠纷 , 平安银行按年化利率24%主张收取洪某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 而法院予以驳回 , 最终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 。 ??
9月4日 , 时代财经采访人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不到上述判决文书 。
该案件是自8月20日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至4倍LPR新规后的首例判决 。 新规出台后 , 在审理持牌金融机构与个人的借贷纠纷案件时 , 地方法院参考了民间借贷新规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 , 案件在金融业内引发较大争议 。 ??
【保护|民间借贷利率再引争议,刘晓春:新规司法保护上限不适用于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金融机构?这一案例对金融机构是否会产生重大影响?这一规定会不会迫使金融机构调低贷款利率?就上述问题 , 9月4日 , 时代财经专访了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上海金融数字化研究中心主任、原浙商银行行长刘晓春 。
刘晓春援引新规第一条指出 ,银行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 不适用于新规 。 温州当地基层法院不应该根据新规进行裁定 。
刘晓春认为 , 平安银行上诉并获得改判的几率很大 , 假若不改判 , 对整个经济的运行将会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 。 “金融机构是经济活动的润滑剂 , 这样的规定会限制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 , 对整个市场运行产生不良影响 。 ”
刘晓春坦言 , 新规把民间借贷真正的放在民间 , 是个人和个人之间 , 个人和企业之间 , 企业和企业之间发生的偶然的、不是以经营为目的的借贷行为 。 在讨论新规适用主体时 , 慎防混淆单纯的民间借贷和合法经营信贷的区别 。
对于如何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 刘晓春厘清“融资难”不是总量上的融资难 , 而是结构上和微观层面的融资困境 。
他认为 , 民营企业要赢得的是市场的信任而不是舆论的同情 。 民营企业的竞争力是要走向市场 , 而不是靠简单的优惠政策来获取 。 他认为 , 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困境 , 需要建立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上海金融数字化研究中心主任、原浙商银行行长刘晓春
新规对持牌金融机构不适用
时代财经:温州市瓯海区法院认定 , 平安银行主张的借款利息、本金罚息和复利 , 总和已经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保护限度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接待的司法解释也适用于金融机构吗?
刘晓春:最高人民法院对新规解释得很清楚 , 持牌金融机构不适用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
今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 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
其中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 ,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 不适用本规定 。 ”
银行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 不适用这一条 , 温州市瓯海区法院不应该引用新规进行判决 。
时代财经:有观点认为 , 金融机构也应该受到这个规范去管理 。 例如 ,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出台《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 在利率规制方面将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挂上了钩 。 该意见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及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 , 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 , 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 , 应予支持 , 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
刘晓春:以前确实会有一些行为可以以本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参照 , 但在具体判决时也要具体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