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女企业家获赔偿款被判敲诈勒索,河北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新京报讯(采访人员 王巍)河北女企业家张艳质疑招标造假被诉敲诈勒索罪 , 一审被判无罪后 , 检方提起抗诉 , 秦皇岛中院二审认定其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 此后秦皇岛中院报请复核该结果 。 4日 , 河北省高院向张艳送达刑事裁定书 , 省高院以张艳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不清”为由 , 将案件发回重审 。
敲诈勒索|女企业家获赔偿款被判敲诈勒索,河北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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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此前报道 , 张艳在参与某公司招标采购时 , 对其他公司涉嫌围标串标提出质疑 。 中标企业老板与张艳沟通 , 要求其撤销质疑 , 并同意支付其120万元赔偿款 。 张艳在成功索要赔偿后 , 于2018年4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捕 。 同年11月15日 , 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指控张艳犯敲诈勒索罪 , 向海港区法院提起公诉 。
2019年3月18日 , 法院一审判决张艳无罪 。 随后 , 检方提起了刑事抗诉 , 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 建议对张艳处以10年以上量刑” , 张艳的辩护人则坚持进行无罪辩护 。 此后 , 海港区法院为张艳办理了取保候审 。
2020年3月 , 秦皇岛中院二审改判 , 撤销了一审判决 , 以张艳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 此后 , 秦皇岛中院根据法律规定向河北省高院申请复核此案 。
4日 , 河北省高院向张艳送达刑事裁定书 , 该裁定书显示 , 秦皇岛中院认定“张艳犯敲诈勒索罪主观事实不清” , 因此将该案发回至该院重新审判 。 根据法律规定 , 认定敲诈勒索罪 , 要求主客观相统一 , 所谓主观事实不清 , 就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 该裁定落款显示是在今年6月份做出 , 今日送达 。
张艳的辩护律师朱孝顶表示 , 秦皇岛中院在案件发回重审后已经另行组成了合议庭 , 目前已经与法官取得联系 , 案件将尽快开庭审理 。
【敲诈勒索|女企业家获赔偿款被判敲诈勒索,河北高院裁定发回重审】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