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市监局:“客户名单”可以获得商业秘密保护

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9月4日消息 , 为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 制止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 , 激励研发与创新 , 优化营商环境 ,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 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 ,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对《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修订工作 。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关于《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 , 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 制止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 , 激励研发与创新 , 优化营商环境 ,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 有效衔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对《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原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公布 , 1998年12月3日原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修订工作 。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 。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探索加强对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及其源代码等的有效保护” , 《2020-2021年贯彻落实推进计划》第29项任务明确提出要修订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 这些都为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供了遵循和指引 。
(二)修订《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是与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保持一致的内在要求 。 2017、2019年两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 , 对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 一是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的定义;二是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三是扩大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范围;四是增加了“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 。 五是进一步强化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 六是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作了规定 。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 需要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 , 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 细化相关法律规定 , 增强法律的适用性 。
(三)修订《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执法检查的要求 。 2020年 ,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检查 ,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效果予以了充分肯定 。 同时 , 执法检查中有地方反映 , 执法人员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概念的判定标准不易把握 , 市场监管总局亟需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配套规定 , 对相关法律规定条款予以细化 , 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
二、修订的主要思路
(一)强化产权保护 , 鼓励自主创新 。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通过长期研发投入和市场积累所形成的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竞争手段 , 越来越成为企业知识产权组成中的核心竞争力 。 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 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 , 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的指导和帮扶 , 有助于激励科密集型企业开展自主创新 , 巩固创新成果 , 提升核心竞争力 , 为企业激发研发热情和创新活力赋能增值 , 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
(二)维护商业诚信 , 优化营商环境 。 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 , 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 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 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价值目标 , 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明确指引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止和查处 , 防止对他人商业秘密的不当获取和使用 , 有助于鼓励经营者通过诚信手段依法依规开展经营 , 明确行为边界;有助于为优势企业创新发展腾出空间 ,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助于为加快建立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 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有益示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