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周刊|两名医学生跪地救人,为何反遭恶评?
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医师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不属超范围执业 , 不能据此来处罚医生
保护救人者——当他们是或不是医生
文/张田勘
发于2020.9.07总第963期《中国新闻周刊》
近日 , 一则“两名医学生跪地救人无效后痛哭”的视频在网上引发热议 。 视频显示 , 事发当天 , 在湖南常德火车站 , 一名男子突然倒地 , 两名女医学生看到后立即上前急救 , 进行心脏按压和人工呼吸 , 整个过程持续近20分钟 , 直到救护车到达现场前 , 两人一直没有放弃 。
遗憾的是 , 该男子最终抢救无效离世 。 这个结果令两名医学生遗憾和伤心不已 , 离开现场时还不停地抹泪 , 这一幕也被火车站的公共视频拍了下来 。
【中国新闻周刊|两名医学生跪地救人,为何反遭恶评?】然而 , 令人不解的是 , 两名医学生不仅没有受到表扬 , 反而遭到一些网友的恶搞吐槽:“次日男子家属把两名学生告上法庭 , 原因是两名女生没有行医资格证??”
对此 , 两名女生曾通过学校回应:(感到)有点受伤 , 不想纠结此事 。 她们所在的成都中医药大学则旗帜鲜明地表示 , 两名学生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医学生誓言 , 拟于新生开学典礼上授予其校长特别奖 。
不过 , 令人惊讶的是 , 恶搞医学生救人的吐槽竟然获得了6.1万点赞 , 也许其中一些人是无意识地为了恶搞而恶搞 , 以背离主流价值观和人类的普遍道德感来取乐和获得关注 , 但另一些人真的就是三观“跑偏” , 美丑不分 , 善恶不辨 。
《民法典》里的“好人法”
“人溺援之以手”历来就是中国人推崇的公共伦理和价值观 ,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也是全人类尊崇的伦理 。 遗憾的是 , 救人的结果总有两面 , 一种是救活 , 另一种是因种种原因而难以救活 。 即便没能救活病人 , 无论如何都不应受到嘲笑 , 也不应当受到追究 。 而后者更是在现代社会借助文化智慧和理性的认知 , 由法律予以了确认——这就是“好撒玛利亚人法” 。
《圣经·路加福音》十章25至37节的一个故事是 , 一名犹太人被强盗打劫 , 受了重伤 , 躺在路边 。 曾经有犹太人的祭司和利未人路过 , 但不闻不问 。 惟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路过 , 不顾隔阂 , 动了慈心照应他 , 在需要离开时自己出金钱把犹太人送进旅店 。 所以被称为“好撒马利亚人” 。
在这个故事的基础上 , 欧美国家制定了《好撒马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 , 规定给自愿向伤者、病人救助的救助者免除责任 , 目的是使见义勇为者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 , 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 , 从而鼓励旁观者对伤、病人施以帮助和救援 。
在中国 , 也有被称为“好人法”的类似的法律条款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
在民法之外 , 中国各个城市也颁布了当地的“好人法” , 如2016年11月 ,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明确规定 , 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 对患者造成损害的 , 不承担法律责任 。
2018年10月1日 ,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规定 , “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 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 , 其责任可予以免除 。 ”
可以看到 , “好人法”也是有一些条件规范的 。 一是救助人的紧急救助行为是基于自愿 , 即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二是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现场 , 这种救助是无偿的;三是在病症或伤害事前不存在“照应提供”关系(如父母与孩子或医生与患者关系) 。
第三个条件就是明确 , 现场的急救不是专业救助行为 , 即医生与前去就诊的患者已经达成的医患关系 , 因为这种关系本身就决定了医生必须救治患者 , 所以不属于“好人法”的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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