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北京法院首例适用书证提出命令案宣判
姚先生受公司法人陈先生聘请 , 担任某公司总经理 , 因陈先生未足额支付劳务费和提成 , 姚先生诉至北京朝阳法院 , 今天下午(9月2日) , 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18年12月7日解除 , 陈先生向姚先生支付劳务费3万余元、销售提成 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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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过程中 , 朝阳法院法官吴玲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了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书证提出命令制度 。 据悉 , 这是北京市首例出具书证提出命令并适用不遵守命令法律后果案件 。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7日 , 姚先生与公司法人陈先生签订《合作协议》 , 受聘为北京某建筑材料公司和上海某贸易公司的总经理 , 负责公司的全面运营 。 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提成以及社会福利待遇 , 基本工资为15000元/月,陈先生按国家规定缴纳五险一金,根据公司年销售总额向姚先生进行提成 。
姚先生认为 , 陈先生并未按照协议约定为其缴纳五险一金 , 也未足额支付劳务费和提成 , 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 , 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 故以劳务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18年12月7日解除 , 陈先生向其支付劳务费4万余元、支付未发放的提成15万元、支付未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万余元、支付差旅费1万余元 。
庭审中 , 陈先生辩称 , 姚先生担任两个公司的总经理后 , 公司销售业绩很差 , 亏损严重 , 而且从2018年8月开始 , 姚先生就不再提供劳务 , 《合作协议》因无法继续履行已于2018年8月解除 , 姚先生无权主张2018年8月1日以后的劳务费 , 更无权主张业绩提成 。
陈先生认为 , 双方是劳务合同关系 , 交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姚先生因为对法律的错误认知才约定了代缴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 但事实上根本无法实现 。
案件受理后陈先生提出反诉 , 称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有合作期间无重大过错 , 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协议 , 否则须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万元 , 还约定不得兼顾其他事业 。 事实上 , 2018年8月姚先生就不再提供劳务 , 2019年4月 , 公司收到姚先生寄来的解除通知书 , 其在为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还兼职其他业务 。 故提起反诉 , 请求判令姚先生支付违约金20万元、赔偿兼职其他业务给公司造成的损失10万元 。
姚先生辩称 , 陈先生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才导致合同解除 , 且未兼职其他业务 。
姚先生估算任职期间两公司的销售额至少有1000万元 , 按照协议约定的最低比例1.5%主张提成应该是15万元 。 为确认应获得的提成数额 , 姚先生向法院提出申请 , 请求法院责令陈先生提供两家公司在其任职期间产品销售的财务数据和销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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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结果
【北京法院|北京法院首例适用书证提出命令案宣判】法官经审查后认为 , 姚先生申请的书证明确、具体 , 对于待证事实(提供劳务期间的销售业绩)具有积极的证明作用 , 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销售提成的有无及数额)亦有实质性影响 , 而且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 , 上述书证应当存在并处于陈先生控制之下 , 姚先生在客观上确实无法自行取得 , 故姚先生该项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书证提出命令”的出具条件 。 法院裁定陈先生限期向法院提交上述财务资料 , 并就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律后果即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进行了多次释明 。
截至本案一审审理终结 , 陈先生并未向法院提交上述财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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