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引发争议:4倍LPR适用于银行?会否冲击市场?

一份判决书引发争议:4倍LPR适用于银行?会否冲击市场?
近期 , 一则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客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书引起业内热议 。
该判决书显示 , 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辉道偿还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 。 若按照名义利率计算 , 则利息和逾期利息的年化利率分别为18.36%和24% 。
2020年8月27日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该法院认为 , 原告主张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 , 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 , 利息要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 , 计52744.27元(远低于原告主张的83519.85元) 。 在逾期利息上 , 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已超过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保护限度 , 该法院酌情调整为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
判决书中提到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即是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8月20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新司法解释”) 。 新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 , 取代原来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 。 最新的LPR的四倍为15.4% 。
上述判决引发的争议主要有两点:
争议点一:新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实施日之前发生的借贷合同
“温州判例太随意太任性 , 与最高法司法解释直接违背 。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 “时间点不对 , 法不追溯既往 。 ”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宇认为 , 这个案件中 , 平安银行于2020年7月14日起诉 , 案件于2020年8月27日开庭审理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可推断案件的受理时间极有可能早于2020年8月20日 。 在这种情况下 , 法院却仍然适用了新司法解释中关于利率上限的规定进行了判决 。
“在这个案件中适用新司法解释可能不符合新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他表示 。
新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 ,“本规定施行后 , 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 适用本规定 。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 , 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 ”
一位业内人士对澎湃新闻表示 ,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 , 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7月受理起诉 , 就按照今年7月份的LPR , 这在民间借贷的案子里肯定是没问题的 。 ”
“这其实是两个概念 , 前面一句是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 后面一句是在适用法律前提下 , 关于LPR标准的选用问题 。 ”刘新宇告诉澎湃新闻 。
争议点二:新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金融机构
“最高法明确规定不适用金融机构 。 ”董希淼说 。
但刘新宇表示 , 虽然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排除了对金融机构的适用 , 但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能够以超过一年期LPR四倍的利率进行放贷 。 对于金融借款纠纷 , 法院虽然不能直接适用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 但在审理金融借款纠纷的过程中仍然可能参照新司法解释中对利率上限的相关规定对利率进行调整 。
他指出 ,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8月4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中明确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 , 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 , 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 , 应予支持 , 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著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亦指出“金融借款的总成本显然应该低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 。 ”此前司法实践中 , 亦多是以年利率24%作为金融机构利率的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