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平安银行诉请24%罚息被驳回 法院:判决书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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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3日电 (魏薇)8月20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下称新规)发布 , 明确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修改为四倍LPR 。 新规落地后 , 业内都在关注法院判决情况 。
近日 , 网上流传的一份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显示 , 平安银行温州分行诉请对借款人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注:年利率24%)被法院驳回 , 法院判决执行原告诉讼时一年期LPR的4倍 。
对于该份判决书的内容是否为真 , 瓯海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告诉中新经纬客户端 , 判决书还未生效 , 暂时还没有挂网 。
法院判决罚息参考4倍LPR
判决书的何时生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介绍 , 我国民事诉讼法实行两审终审制 ,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 ,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因此 , 在上诉期间未届满之时 , 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 若双方当事人均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 则该一审判决依法生效 。
根据网传判决书出具的时间为8月27日 , 目前还未满十五日 。 中新经纬客户端询问平安银行是否会进行上诉 , 截至发稿 , 尚未收到回复 。
这份网传的判决书显示 , 2017年7月4日 , 洪辉道与平安银行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 合同约定洪辉道向平安银行借款21万元 , 贷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 , 月利率为1.53%(注:年利率为18.36%) , 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 。
合同约定 , 若借款人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 , 原告有权要求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 自逾期之日起 , 对逾期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 , 因此被宣告提前到期的 , 对本合同项下未归还的全部借款本金计收罚息 ,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 , 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
借款后 , 被告洪辉道足额支付至10期即2018年5月4日 , 第11期仅支付期内利息2138.39元、复利227.11元 , 共计已偿还本金47338.35元 。
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辉道偿还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 。
利息部分分为两部分 , 一是截止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3519.85元;二是逾期利息 , 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为基数 , 按月利率2%计算 , 时间从2020年7月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
法院认为 , 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 , 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 。 因此法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进行计算 , 计52744.27元 。
最终 , 法院判决 , 被告洪辉道向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 其中包括截止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52744.27元;此外 , 逾期利息也调整为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 。
受理时间和是否适用金融机构引争议
该案判决书也引发了业内的关注 , 争议点主要有两个 , 一是平安银行起诉时间7月14日 , 法院开庭审理时间则是8月27日 , 暂不清楚其受理时间是否在新规发布后;二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适用LPR的4倍上限 。
新规第32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 , 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 适用本规定 。 ”
对此 , 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夏伟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 , 最重要的是关于第32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 , 民间借贷新规用的一种不周延的规定方式 , 即只规定了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新规 , 没有规定现在没有终审的案件能否适用新规 , 其实是留下了一个可以使用的空间 , 所以我们看到不止一个省的一审判决出现了8月20日之前受理的案件适用新规的情形 。 这种观点不止在一个省的法院出现 , 其根本原因是这与民间借贷新规降低利率、为实体经济减负的目的是一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