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最高法公布7个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详解“福州赵宇制止施暴案”( 七 )
02
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以赵宇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 , 侦查终结后 , 以赵宇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赵宇防卫过当 , 对赵宇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 福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赵宇属于正当防卫 , 依法指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宇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
03
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 , 缺一不可 。 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 , 对此不难判断 。 实践中较难把握的是相关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不少案件处理中存在认识分歧 。 司法适用中 , 要注意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 , 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 对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作出准确判断 。
第一 , 防卫过当仍属于防卫行为 , 只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 本案中 , 李某强行踹门进入他人住宅 , 将邹某摁在墙上殴打其头部 , 赵宇闻声下楼查看 , 为了制止李某对邹某以强欺弱 , 出手相助 , 拉拽李某 。 赵宇的行为属于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意图条件等要件 , 具有防卫性质 。
第二 , 对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 , 应当坚持综合考量原则 。 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 , 考虑双方力量对比 , 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 , 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 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 , 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 , 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 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 更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反击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方式要对等 , 强度要精准 。 防卫行为虽然超过必要限度但并不明显的 , 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 本案虽然造成了李某重伤二级的后果 , 但是 , 从赵宇的行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过程、行为强度等具体情节来看 ,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赵宇在阻止、拉拽李某的过程中 , 致李某倒地 , 在李某起身后欲殴打赵宇 , 并用言语威胁的情况下 , 赵宇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 , 朝李某腹部踩一脚 , 导致李某横结肠破裂 , 属于重伤二级 。 从行为手段上看 , 双方都是赤手空拳 , 赵宇的拉拽行为与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 。 从赵宇的行为过程来看 , 赵宇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是连续的 , 自然而然发生的 , 是在当时场景下的本能反应 。 李某倒地后 , 并未完全被制服 , 仍然存在起身后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现实可能性 。 此时 , 赵宇朝李某腹部踩一脚 , 其目的是阻止李某继续实施不法侵害 , 并没有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 , 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
七、陈月浮正当防卫案
——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01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25日凌晨2时许 , 被害人陈某某酒后来到被告人陈月浮家 , 用随身携带的一把菜刀敲击陈月浮家铁门 , 叫陈月浮出来打架 。 陈月浮的妻子下楼 , 佯称陈月浮不在家 。 陈某某继续敲击铁门 , 陈月浮便下楼打开铁门 , 陈某某遂用菜刀砍中陈月浮脸部 , 致陈月浮轻伤 。 陈某某再次砍向陈月浮时 , 被陈月浮挡开 , 菜刀掉在地上 , 陈月浮上前拳击陈某某的胸部等部位 , 二人在地上扭打 。 后陈某某因钝性物体作用胸部致心包、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
02
处理结果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陈某某无故持刀上门砍伤陈月浮 , 陈月浮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对正在进行的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 造成不法侵害人陈某某死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不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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