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消费扶贫月: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了解一下( 二 )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土地 , 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 , 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 , 不属于优惠范围 , 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
【优惠内容】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 免纳印花税 。
【享受条件】
订立收购合同的双方应为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或农民个人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