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哪些侵害可以正当防卫?七问“正当防卫”认定新规( 二 )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 , 办案中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 , 不能强人所难 。 实践中 , 个别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社会公众的认知出现较大偏差 , 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办案人员脱离防卫场景进行事后评判 , 而没有充分考虑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特殊紧迫情境和紧张心理 。 这就势必导致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 , 甚至脱离实际 。

 

姜启波解释 , 必须坚持一般人的立场作事中判断 , 即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具体情境 , 设身处地思考“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 , 坚持综合判断原则 , 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 , 不能强人所难 , 更不能做“事后诸葛亮” 。

 

三问:防卫时造成侵害人死亡怎么办?

——针对严重暴力行为可实施特殊防卫 , 致侵害人死亡不负刑责

 

面对杀人、强奸、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 , 刑法有特殊防卫的规定 。 此前 , 检察机关办理的昆山“龙哥”案、河北涞源反杀案等都是依法适用特殊防卫作出处理 。

 

此次《指导意见》对如何准确认定特殊防卫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

 

对于 “行凶”这一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 , 《指导意见》强调了两方面的判断因素:一是使用致命性凶器;二是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现实、严重、紧迫的危险 。

 

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 不是指向具体的罪名 , 而是指具体的犯罪手段 。 《指导意见》指出 , 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 , 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 , 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

 

实施特殊防卫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不负刑事责任 。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表示 , 考虑到这些犯罪都严重威胁人身安全 , 被侵害人面临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 , 很难辨认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程度 , 也很难掌握实行防卫行为的强度 。 如果规定得太严 , 就会束缚被侵害人的手脚 , 妨碍其与犯罪作斗争的勇气 , 不利于公民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

面对哪些侵害可以正当防卫?七问“正当防卫”认定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