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文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三部门发文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不能苛求防卫人

_本文原题:矫正“谁死伤谁有理”,正当防卫认定新规来了
涉正当防卫案件近年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
三部门发文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三部门发文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不能苛求防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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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3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
意见对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规则 。
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
意见还要求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
正当防卫在司法认定中为何很难?难在何处?
生活中,正当防卫现象处处皆是,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极少?
甚至,有许多本是正当防卫的案件,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
这不仅漠视了正当防卫人的合法权益,也助长了暴力犯罪分子的嚣张跋扈 。
君不见,为何这几年,公民见义勇为的报道越来越少?
一、正当防卫与犯罪

一个行为,算不算犯罪?看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客观方面 。
而防卫人的行为,及易认为成立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也是因为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 。
犯罪主体,防卫人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精神正常;犯罪客体,造成他人致人死亡或重伤;
主观方面,防卫人的行为人系故意为之;
客观方面,防卫人实施了故意刺杀行为 。
三部门发文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三部门发文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不能苛求防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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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案例:甲让乙去某地交易毒品,因乙有急事,不想去 。
甲带众人强行乙上车,在路上,乙想逃走,甲持事先携带的刀具对乙进行威胁、恐吓并将其背部划伤 。
乙感到生命受到威胁,夺刀将甲刺成重伤后逃走 。
乙归案后,乙辩解自己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
法院以毒品交易的非法事由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合法利益,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 。
分析:非法行为引发的纠纷,任何一方也不具备不法侵害对方生命权或健康权的权利 。
在毒品交易的路上,乙的生命权是其合法权益,为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 。
夺刀将甲刺成重伤,其行为属正当防 。
二、正当防卫在司法认定中为何很难?
在上世纪90年代,小编农村,两村民小孩发生小纠纷,两小孩谁也没有受伤,其中张姓小孩家族势力大,族人齐齐浩浩要刘姓小孩父母道歉 。
刘姓父母认为,小孩过家家,大人们不必当真,于是拒绝道歉 。
到了晚上,张姓家族二十多个人,有人还拿着木棒,又到刘姓家,扬言不道歉,就打个半死 。
刘姓父母感到恐惧,想逃走,无奈人多,被堵在屋内,其中一人,用木棒把电灯打烂,屋内漆黑一团,众人拳打脚踢刘姓父母 。
不知,何时,刘姓父亲,拿起一把菜刀,一阵乱砍,当场砍死一人,重伤两人 。
后刘姓父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 。
那个时候,小编还小,根本不懂刑法,现在回想起来,或许是个错案,刘姓父亲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