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提供个人账户供诈骗团伙“提现”,两男子构成诈骗罪一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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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提供个人账户供诈骗团伙“提现”,两男子构成诈骗罪一审获刑】为获取非法利益 , 将个人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号提供给电信诈骗团伙 , 并帮助诈骗团伙提取赃款 , 从中获取一定比例的提成 。 海南籍男子赵某正、沈某品因构成诈骗罪 , 近日被市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
今年3月5日 , 浏阳警方接到市民何先生报警 , 称其在参与网上投资项目时 , 被人诈骗了1.66万元 。
接到报警后 , 警方立即查询了何先生被骗资金去向 , 发现其多次打款的资金 , 分别汇入了两个实名银行账户 , 并很快被人在海南省儋州市的银行ATM机上取走 。 在确定收款账户持有人身份后 , 浏阳警方向海南警方发去协查通报 。 3月17日 , 海南警方传来消息 , 涉嫌诈骗的取款人员赵某正、沈某品已被儋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 并随后移交给了浏阳警方 。
经审讯 , 赵某正、沈某品交代 , 他们并未实际参与诈骗受害人 , 只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 将个人银行账户提供给了诈骗团伙 , 并根据诈骗团伙指令帮助其转移赃款 , 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提成 。
通过深挖案情 , 警方很快查明 , 在今年2月至3月期间 , 赵某正、沈某品明知他人在实施电信诈骗犯罪 , 仍向上线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支付宝账号 , 帮助犯罪团伙取款、套现 , 并按照10%到20%的比例从中抽成 , 共同帮助诈骗团伙转移赃款六笔 。 期间 , 赵某正参与取款、套现共计73136元 , 沈某品参与取款、套现共计30480元 。
据此 , 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赵某正、沈某品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 均系从犯 , 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可以从轻处罚 , 遂依法判处赵某正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 判处沈某品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 并分别处以罚金五千元 , 责令共同赔偿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 。
(浏阳日报 采访人员 李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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