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办|持牌金融机构借款利率也应低于4倍LPR?平安银行起诉24%利息被驳回( 二 )


至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也要适用4倍LPR的上限?
马传良认为 , 司法解释第1条很明确的表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 不适用本规定 。 ”单纯字面理解 , 银行是不应该适用规定的4倍LPR上限的 。
但(2017)最高法民终927号判决书早已明确:“金融机构的融资费用上限亦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 。 其理由为“就金融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而论 , 金融应为实体经济服务 , 促进资金这一生产要素在各产业和企业之间良性流动 , 并分享实体经济发展中创造的价值 。 如果金融服务分享的剩余价值过高 , 会阻碍实体经济的发展 , 有悖于金融服务的根本 。 较金融借贷的市场定位而言 , 民间借贷是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不足的有益补充 , 而民间借贷的风险防控及承受能力相对于金融借贷较低 。 按照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 , 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 。 ”
因此 , 在马传良看来 , 不论是从目前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大环境 , 还是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 , 不管是24%还是4倍LPR , 都不仅仅是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 , 也是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 。
马传良认为 , 业界的顾虑更主要在于 , 罚息、违约金都要计算在内的话 , 如何制约、惩罚不守信、恶意逃债的债务人?马传良律师建议 , 司法实务中是否能考虑债务人违约情况区别对待 , 比如逾期超过半年或1年的债务人 , 罚息、违约金不计入4倍LPR的考察区间 , 在融资负担和诚信风险间取得动态平衡 。
(作者:李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