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办|持牌金融机构借款利率也应低于4倍LPR?平安银行起诉24%利息被驳回

【案件侦办|持牌金融机构借款利率也应低于4倍LPR?平安银行起诉24%利息被驳回】
_原题为:21说案丨持牌金融机构借款利率也应低于四倍LPR?平安银行起诉24%利息被驳回
8月20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新的司法解释 , 明确央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的 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消息一出 , 各方都很关注 。 持牌金融机构一直关注的是 , 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未来是否会要求低于这一上限?
8月27日 , 民间借贷活跃的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案号为(2020)浙0304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 , 引起了关注 。 原告为平安银行 , 被告为借款客户洪某 。 判决显示 , 平安银行起诉洪某索要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 , 即年化利率24% , 最终法院判决借款人按照4倍LPR支付借款利率 。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传良律师认为 , 不论是从目前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大环境 , 还是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 , 不管是24%还是4倍LPR , 都不仅仅是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 , 也是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 。
法院仅支持四倍LPR利率
判决书显示 , 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被告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偿还借款本金162661.65 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3519.85 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 元为基数 , 从2020 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
法院受理后 ,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 于202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
法院审理后 , 认定:2017 年7 月4 日 , 被告洪某与平安银行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 合同约定被告洪辉道向原告借款21万元 , 贷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 , 月利率为1.53 % , 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 。
合同约定 , 若借款人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 , 自逾期之日起 , 对逾期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 。 借款后 , 借款人洪某足额支付至第10期即2018年5月4日 , 第11期仅支付期内利息2138.39元、复利227.11 元 , 共计已偿还本金47338.35 元 。
法院支持了平安银行还本付息的请求 , 不过对于逾期利息认为过高 。 法院表示:“原告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 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 , 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 , 本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 , 计52744.27 元 。 ”
案件侦办|持牌金融机构借款利率也应低于4倍LPR?平安银行起诉24%利息被驳回
本文插图
金融借款利息均需低于4倍LPR上限?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传良律师表示 , 上述判决书为一审判决 , 还未过上诉期 , 并未生效 。 而且有消息称平安银行已经上诉 。 二审是何结果现在还不好妄下论断 。
马传良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人员 , 本案还应该关注的是受理时间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下称“规定”)第32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 , 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 适用本规定 。 ”只有本案是在规定发布(8月20日)后新受理的案件 , 才能适用4倍LPR 。
从判决书看 , 本案是7月14日起诉、8月27日开庭审理 , 按一般经验判断 , 8月20日后受理的可能性较小 。 如果是8月20日前受理 , 则不应适用新的4倍LPR的上限 , 而应适用24%的老上限 。
当然 , 目前部分法院实践中存在正式受理前加设预立案程序 , 待调解、速裁无果后才正式收费立案的情况 , 如果本案亦是如此情况 , 很可能正式立案于8月20日后 , 导致审判庭法官只能适用新规4倍LPR上限 。 这其实涉及到对规定第32条中“受理”一词的理解 。 如果认为受理是指正式交费、立案 , 则该判决适用4倍LPR无错 。 但是 , 由于预立案是法院单方主导的行为 , 原告在7月14日即递交起诉材料 , 法院也接收并开始预立案审理 , 由原告承担自己无法控制的程序导致的实体权利受损风险 , 显然是不公平的 。 预立案程序导致的起诉与正式受理期间的程序、实体风险如何处理 , 是一个值得关注 , 也期待司法机构能够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