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办|天津一小区16栋楼住十万个骨灰盒,门口悬挂牌匾和大红花( 二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在浙江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今年7月作出的一例“凶宅”纠纷判决中 , 明确了一个问题 , 即如何判断“凶宅” 。 判断是否为“凶宅”不能仅以个体主观感受为依据 , 而是应以公序良俗大原则下的社会公众一般认识为判断基准 。 其标准大致有三:一是死亡形式 , 需为人为非正常死亡事件 , 自然的生老病死不在此列;二是死亡地点 , 需发生在房屋主体结构内 , 应是一相对独立、封闭、专有的空间场所 , 至于电梯、楼梯间及车位等公共区域不应在此范畴内;三是若交易双方对“凶宅”范围、情形有特别约定 , 则应在不违反风俗的情况下尊重其约定 。
律师解读
卖房时哪些信息应当主动告知
除“凶宅”外 , 还有哪些信息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 卖房人应当在缔约时进行告知?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娜表示 , 民法典对于诚信原则有明确的规定 。 本着诚实信用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 , 凡影响购房者购买目的 , 对居住的安全性、便利性造成影响的 , 都属于重要事实 , 应当主动告知 。
此外 , 李娜认为 , 对于房屋周边的情况卖房人如果了解也应尽可能地告知购房者 , 如是否存在洪涝风险 , 周边是否有垃圾场、污水厂等 , 以免后续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
同时 , 李娜提醒购房者也应尽到注意义务 。 如在签约前 , 到房屋所在的小区多转转 , 拜访一下物业公司、周围邻居 , 了解一下房屋的具体信息 , 再到相关部门查询一下房屋内的户口情况等 。 必要时应与售卖方签订补充合同 , 可以用列举的方式要求卖房人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 对卖房人进行约束以降低未知风险 。
(北晚新视觉网、千龙网、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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