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张玉环向江西高院申请2234万余元国家赔偿 法律学者建议加大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比例( 二 )
“这种做法不但手续烦琐 , 且容易让人产生‘国家赔偿就是侵权机关赔偿’的错觉 , 促使赔偿义务机关产生抵触心理 。 ”张建伟举例说 , 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了逃避或掩盖责任 , 给受害人的国赔申请、获得环节增设障碍 , 甚至拒绝赔偿 。 有的用“私了”的办法向受害人支付国赔金 。 有的市(县、区)财政困难 , 拿不出先行垫付国家赔偿的资金 。 还有的地方政府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先处理冤错案责任人 , 待追偿后才可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赔偿金 , 而财政部门也仅核拨追偿后的差额部分 。
为了避免将国家赔偿混淆于侵权机关赔偿 , 也为了让受害人顺利获得国家赔偿 , 2013年施行的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将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 , 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 , 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
“按照2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 , 刑事赔偿金由当地财政部门直接支付 。 ”张建伟说 , 将“侵权机关先行赔付”的做法改为“由当地财政部门统一、直接赔付 , 虽有利于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 , 但导致冤错案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被轻易放过 , 国家赔偿法关于“向责任人追偿”的规定无法得以落实 。
张建伟举例称 , 刘忠林、金哲宏、廖海军、吴春红等冤错案的国家赔偿都由纳税人“埋单” , “耐人寻味的是 , 无一例有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的情况” 。
王殿学说 , 应制定对冤错案负有责任的办案人员的经济追偿制度 , 让其付出经济代价” 。
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裁量?
1994年国家赔偿法制定之初 , 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 直到2010年国家赔偿法首次修改 , 精神损害抚慰金才进入立法机关视野 。 2013年起施行的修订版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法定赔偿范围:致人精神损害的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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