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张玉环向江西高院申请2234万余元国家赔偿 法律学者建议加大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比例

本文原始标题:张玉环向江西高院申请2234万余元国家赔偿 法律学者建议加大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比例
中国青年网|张玉环向江西高院申请2234万余元国家赔偿 法律学者建议加大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比例
【中国青年网|张玉环向江西高院申请2234万余元国家赔偿 法律学者建议加大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比例】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9月2日电(中青报·中青网焦敏龙)今天上午 , 张玉环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 要求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侵犯健康权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伸冤合理支出 , 以及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共5项赔偿请求 , 申请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22343129元 。 这标志着这起国内有公开报道的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的国家赔偿程序启动 。
张玉环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程广鑫介绍称 , 提出的5项赔偿请求中 , 申请赔偿金额最高的包括两项 , 分别是: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 两项金额相同 , 均为10171564.5元 。 对于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 , 程广鑫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 , 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 ”今年5月18日 ,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 , 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 , 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46.75元 。
程广鑫认为 , 张玉环关押时间长达9778天 , 太低的赔偿 , 不能体现正义的价值 , 也无法抚慰创伤 。 因此 , 张玉环要求按照国家日赔偿金标准的三倍进行赔偿 , 即10171564.5元 。
刑事国家赔偿如何更好地抚慰蒙冤者的伤痛?中青报·中青网采访人员就此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专家张建伟 , 曾代理聂树斌案国家赔偿的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 。
两位法律专家指出 , 近年来的刑事国家赔偿当事人的巨额申请 , 往往与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存在差距 , 且各省份的刑事国家赔偿数额差距较大 , 主要表现在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及伸冤费方面 , 这与赔偿义务机关的财政列支情况及对蒙冤者的冤情认知、同情程度等有关 。
他们表示 , 纳税人不应是刑事国家赔偿款的唯一“埋单者” , 有必要将追究冤错案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 近年来出现的“明赔暗补式”国家赔偿缺乏法律正当性 , 与其“暗补” , 不如更科学合理地裁定刑事国家赔偿标准 。
纳税人不是冤错案国家赔偿款的唯一“埋单者”
张建伟介绍 , 张玉环被错误羁押9778天 , 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 , 可申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 , 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 结合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9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 , 张玉环可申请人身自由赔偿金是:346.75×9778=3390521.5元 。
针对人身自由赔偿金 , 有公众提出疑问:蒙冤者全天24小时坐牢 , 却根据8小时工作制的日平均工资赔偿 , 是否应以日平均工资3倍计算赔偿?例如 , 2016年云南钱仁凤案代理律师杨柱就将钱仁凤错误关押的5051天人身自由赔偿金 , 按法定工作日、周末、节假日、公休日等不同类别分开计算 。 但钱仁凤最终获得的人生自由赔偿金仍为5051天X242.30元/天=122.38573元 。
张建伟对此表示 , 现行国家赔偿法对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有明确计算标准 , 目前无法突破法律依据作出翻倍赔偿决定 。
公众普遍关心:国家赔偿开支从何而来?用的是不是纳税人的钱?经办张玉环案的相关责任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建伟介绍 , 1995年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他指出 , 虽然赔偿金由国库统一支付 ,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逐年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年度政府财政预算 , 但在司法实践中 , 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支付国家赔偿金的程序 , 往往是先从本单位的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取用 , 再向同级财政申请核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