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客户端|中国版金融科技“监管沙箱”,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了( 三 )


三是权益保护机制 。 在知情与自主选择权方面 , 综合运用公示、自声明、用户明示等方式 , 及时公开创新应用的真实情况 , 让社会公众可以更好选择与自身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 。 在信息安全权方面 , 遵循“用户授权、最小够用、全程防护”原则 , 加强金融用户个人信息与隐私数据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 在财产安全权方面 , 督促机构采取风险拨备资金、保险计划等补偿措施 , 对于非用户自身责任导致的资金损失 , 承诺提供全额补偿 。 在监督建议权方面 , 采用机构投诉、自律投诉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 确保消费者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畅通、响应及时、处置公平 。
四是信息披露机制 。 依托试点配套管理服务平台 , 将创新应用基本信息、功能服务、评估报告、风控机制等要素 , 以声明书、服务协议书为载体 , 通过公示、登记、自声明、用户明示等形式进行披露 。 让金融用户全面了解创新应用本质和风险 , 让金融管理部门系统掌握创新应用实际情况 , 让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专业机构等以建议、投诉、申诉等方式进行监督 。
用科技手段来监管科技创新
长远来看 , 金融监管部门要高效管控风险、解决监管数据融合应用问题 , 还需要强化监管科技应用 。
一方面 , 防控金融风险不能松懈 。 范文仲提出 , 金融创新兴于技术 , 成于制度 。 要按照金融风险的实质而非名称进行监管 。 凡是有社会集资功能的平台必须要有准入管理;凡是具有期限错配风险都要制定流动性监管规则;凡有对投资者进行显性或隐性收益承诺 , 都必须要具备相应资本和拨备等风险损失吸收能力 。 另一方面 , 为把握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的平衡 , 应该按照系统重要性的维度进行监管 。 小的创新试点项目给予灵活监管空间 , 规模大的机构要从严监管 。 此外 , 从事数据产业的机构 , 要把握数据的“四权三性” , 即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管理权的界定 , 以及科学平衡数据使用的便捷性、数据保护的安全性、数据主体的隐私性 , 才能构建良好稳健的数据应用生态 。
另一方面 , 打造数字化监管的应用框架 , 提升科技监管能力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研究部主任张宣传表示 , 目前监管体系内部仍存在部门之间监管数据共享不足问题 , 亟需厘清监管数据开放、共享和使用边界 , 在数据安全保密要求与监管效能需求之间找到平衡点 。 建议由央行或金融委牵头制定监管数据开放共享基本原则和使用规范 , 让监管部门常年积累的特定信息及数据能够发挥更大价值 , 提升科技监管效能 。
据了解 , 央行下一步将积极提炼总结试点好的经验和做法 , 形成优秀案例库 , 建成统一的管理服务平台 , 年底前适时出台监管规则及监管工具白皮书 , 正式推出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 , 加快完善以创新监管工具为基础、以监管规则为核心、以数字化监管为手段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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