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刑事律师张献伟_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抢劫未遂能判缓刑么?( 二 )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对于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 , 即使未遂也不影响定罪 , 受害人也可以到公安报警 。
三、抢劫罪以下情节从重处罚
1、入户抢劫“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 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 , 为生活租用的房屋进行抢劫的行为 。 刑法之所以对进入私人住宅抢劫要作为加重犯对待 , 这是因为私人住宅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生活安宁 , 入户抢劫不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 而且还危及公民的住宅安全 。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公共交通工具”的界定 , 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 , 大、中型出租车 , 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 也包括对运输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 , 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 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行为作加重处理 , 是由于这种抢劫的社会危害性大 , 对于社会秩序的侵害也更加严重 。 在刑法将个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抽象为社会利益予以保护时 , 应当重视其社会性 , 即重视量的多数性 。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 。 刑法之所以把“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抢劫罪的加重犯 , 是因为金融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和民心的安定 , 而抢劫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 , 势必危及国家的金融安全 , 因此具有特殊的危险性和危害性 , 因而有必要严厉打击 。
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含三次) , 一般要求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作案 。 我国刑法将“多次抢劫”多次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犯不够妥当 。 因为作案的次数对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 并不起决定作用 , 起决定作用的是抢劫的手段和侵害的对象 , 乃至抢劫数额的多少 , 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致人重伤”既包括过失致人重伤 , 也包括故意致人重伤 。 抢劫“致人死亡”应当包括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财物的所有的、占有人或管理人之情形在内 , 不应包括实施抢劫财物行为前后的故意杀人 , 无论是直接故意或者是间接故意 。 属于以抢劫罪一罪从重论处的杀人取财行为 , 仅限于为了当场取得财物而当场将被害人杀死的情况 。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 是指假冒军警人员的身份实施抢劫的情形 。 “军警人员”是指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公安和国家安全机构的警察、司法警察 , 不包括其他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 。 刑法将其规定为加重犯罪予以严厉打击 , 是由于这种抢劫犯罪除了具有普通抢劫的危害性之外 , 还会损害军警的声誉 , 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 。
7、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军用物资”指除供军事上使用的其他物资 。
“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指已经确定将要用于或者正在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 , 包括正处于保管、运输、调拨、储存过程中 , 但已确定其为抢险、救灾、救济之特定用途的物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