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案件|“代购”毒品从中“蹭吸”构成贩卖毒品罪获刑,法官:是否牟利,并非认定贩卖毒品罪的前置条件


贩毒案件|“代购”毒品从中“蹭吸”构成贩卖毒品罪获刑,法官:是否牟利,并非认定贩卖毒品罪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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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吸毒人员“代购”毒品 , 并从中“蹭吸” 。 近日 , 浏阳吸毒男子陈某面对检方指控时 , 辩称自己未从中获利 , 系为他人购买毒品而非贩卖毒品 。
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该起案件时 , 认为陈某在毒品交易过程中“蹭”毒品吸食 , 属于获取利益的一种 , 且多次“帮”人购买毒品促进了毒品流转 , 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 遂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帮”人买毒品被指控贩毒男子辩称未从中获利
今年36岁的陈某 , 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 , 重获自由后 , 陈某试图戒毒 , 但在吸毒人员的鼓动、毒品的诱惑下 , 再次复吸 , 并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
此前 , 陈某答应吸毒人员为其购买毒品的要求 , 向上线购买毒品并交给吸毒人员 , 其目的是能在“帮”别人购买毒品时 , 从中分上一杯羹 。 2019年5月30日 , 陈某在“帮”他人购买毒品并共同吸食及非法获利后 , 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 公诉机关指控 , 陈某在2019年4月到5月期间 , 三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 , 其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 且属情节严重 。
面对这一指控 , 陈某及其辩护人当庭辩称 , 陈某在被指控的三笔交易中均未获利系为他人“代购”毒品 , 请求法院判决陈某无罪 。 从中“蹭吸”也属获利一审获刑三年半
经查 , 陈某在去年4月份 , 应吸毒人员的要求 , 从上线处购买价值300元的毒品 , 后与吸毒人员共同吸食了该毒品;5月23日陈某再次应吸毒人员的要求 , 帮其从上线处购买了400元毒品 , 并将毒品藏匿位置告知买毒人员;5月30日 , 陈某在帮吸毒人员购买毒品时 , 收取了吸毒人员毒资300元 , 从中获利100元 。
陈某的行为究竟是代购毒品还是贩卖毒品?主审法官表示 , 陈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 , 其了解毒品并对贩毒的违法性认识高于一般人 , 其在毒品交易过程中 , 购毒人员并未要求陈某向谁购买 , 其并非是负责传递毒品的普通“跑腿”人员 , 此外其在毒品交易过程中的“蹭吸”应视为获利 , 不能等同于或直接视为“代购”的成本 。
在本案指控的三起毒品交易中 , 陈某在第一次毒品交易中有“蹭吸”行为 , 第二次毒品交易未有“噌吸”、获利 , 在第三次毒品交易中有非法获利100元的情形 , 从整体上可以认定陈某有独立的购毒渠道 , 并多次贩卖毒品 , 促进了毒品流转 , 应认定为贩卖毒品且属于情节严重 。
据此 , 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多次贩卖 , 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 系情节严重 , 且系毒品再犯 ,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一审宣判后 , 被告人陈某未提起上诉 。 看新闻学法律
认定贩卖毒品罪是否需要以牟利为前提?
尽管对于陈某未牟利的辩护意见 , 法院作出了认定 , 但事实上 , 是否牟利 , 并非认定贩卖毒品罪的前置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无论数量多少 , 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予以刑事处罚 。 贩卖毒品罪的认定 , 并不要求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 , 因为毒品犯罪所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和公民的健康 。
主审法官表示 , 贩卖毒品罪被规定在《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节 , 在立法者看来 , 毒品犯罪属于非经济性犯罪 , 其所侵犯的亦非财产权益 。 以牟利为目的的贩毒行为与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贩毒行为相比 , 在危害社会管理秩序、残害公众身体健康这一点上并无本质区别 。
打击贩卖毒品行为并非因其“牟利性” , 而是因其将毒品进行商品化交易导致毒品扩散 , 从而危害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以及公众身体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