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福建泉州:“九牧王”和“牧王”打起来了?判赔高达200万元!( 二 )


本案的司法裁决很好地回答了以上的问题 。
在先注册并非“免死金牌” , 应负审慎义务
被告凯撒皇公司经许可取得对第801503号商标的使用权 , 该商标注册于1995年12月21日 , 注册时间早于九牧王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 。 审理过程中 , 二家公司辩称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有权利基础 , 系对合法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作为同业竞争者 , 该二家公司应当知悉“九牧王”品牌的知名度 , 在商业经营中应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 , 对自身的商标进行严格的规范使用 , 以合理避让涉案权利商标 , 避免造成冲突 。
但实际上 , 该二家公司对商标进行改变显著性的拆分使用 , 刻意突出与权利商标相近似的“牧王”文字 , 目的在于模糊与涉案商标的界限 , 主观上具有傍品牌、搭便车的故意 , 客观上也会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 因此 , 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 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侵权赔偿数额的裁量 , 应综合考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 , 人民法院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 , 商标的声誉 , 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 , 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 本案中 , 二审法院在依法确定赔偿数额时重点突出了对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的考量 。
在侵权行为的影响方面
【襄汾|福建泉州:“九牧王”和“牧王”打起来了?判赔高达200万元!】根据九牧王公司提供的淘宝、京东所披露的销售数额可证实“牧王旗舰店”在2016年6月23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涉及“牧王”商品的销售总金额达到6000多万元 , 参考中国服装协会发布的2017年中国服装行业平均销售利润率 , 可以认定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侵权服装产品的金额及获利额较大 。 由于九牧王公司涉案商标具备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 该二家公司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无论是在消费群体还是销售渠道上均存在高度重合 , 故其所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对九牧王公司的市场份额必然造成直接减损 , 影响较大 。
在侵权行为的性质方面
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 , 凯撒皇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其法定代表人为池某 , 池某系案外人鄂尔多斯牧王服饰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以个人身份申请注册了1300多个商标但并未进行实际的商业运营和使用 , 其中相当一部分商标存在恶意模仿国内外知名商标的情形 , 而案外人鄂尔多斯牧王服饰有限公司所注册的“牧王”系列商标已被宣告无效 , 由此可见 , 本案被告攀附他人商誉、进行恶意侵权的主观故意较为明显 。
在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方面
九牧王公司为本案维权所支出的相关合理费用合计284750元 , 数额较大 。
综合对以上因素的考虑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100万元偏低 , 不足以弥补九牧王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 , 亦未对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所实施的恶意侵权行为给予足够的制裁 , 遂依法将本案的侵权赔偿数额调高至200万元 。

来源: 泉州中院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