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版个人破产制度 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
8月26日 ,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 。 其中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 , 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 早在2018年最高法院就曾经提出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 各地也有相应的萌芽 , 但深圳特区本次的创举可以说是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
深版个人破产制度 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
在改革开放以来 , 我国青年人创新创业的热情不断 , 出现了一批创业公司成长为业内“独角兽”的成功案例 。 但是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 , 中国创业者笑称自己是“只能成功不能失败”的一群人 , 创业试错的成本极高 。 一旦创业失败 , 尤其是服务个人(C端客户)的创业项目 , 还将面临被集体诉讼维权的尴尬境地 , 现在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版正式出台 , 将极大鼓舞青年人的创业热情 , 为正在改变世界的人提供助力 。 个人破产制度 , 功在当代 , 利在千秋 。
1.立法宗旨: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 , 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 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 按照本条例破产清算或和解 。
诚然 , 深圳经济特区活跃着大量创业者 , 他们代表新的技术或生产关系 , 在创业初期以一己之力“摸着石头过河” , 往往出现抵押房屋、腾挪信用卡等筹措资金的情况 , 一着不慎就容易导致全家陷入经济困顿的局面 。 但是 , 从本意而言 , 这些创业者是想通过自己的双手和智慧为社会创造财富的“有生力量” , 社会对其不能按照“成王败寇”的标准进行单一评价 , 要通过制度层面对创业创新者进行扶植 , 而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正是弥补了这一空白 。
2.受理审查:中院管辖 , 财产申报
个人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并没有下放到基层法院 。 这意味着对于个人破产案件 , 法院系统保持谨慎的态度 , 对于案件数量和质量也许将有相应管理 。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申请 , 一般以书面调查的方式进行;案情复杂的 , 可以进行听证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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