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假药”界定传递的立法温度( 二 )
换个角度看 , 上述修改和规定也符合科学精神 。 既然这种新药在境外是合法有效的 , 那麽以假药论处显然不合适 , 也不公平 。 重新定义“假药” , 体现了对药品管理的科学严谨态度 , 也体现了对公众利益尤其是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尊重和保障 。 (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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