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假药”界定传递的立法温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 , 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 , 情节较轻的 , 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这是我国时隔18年对药品管理法的一次全面修改 , 其中对社会热点和公众关切的回应 , 尤其是对“进口未批境外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 , 格外引人关注 , 体现出了对患者生命健康的最大化保障 。

  根据修改前的药品管理法 , 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 , 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 按假药论处 。 而生产、销售假药的 , 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 并处相应罚款;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论是电影《我不是药神》的原型陆勇案 , 还是山东聊城抗癌假药案 , 所涉及的药品都是境外上市并取得一定疗效的新药 , 但因案发时没有经过我国药监部门的批准 , 所以都按假药论处了 。 此次修法纠正了这种认定 。

  这一法律变化的最大受益者无疑是国内广大患者 。 尽管我国进口抗癌药去年起已实施零关税 , 也加快了已在境外上市新药审批 , 但不是所有境外合法上市的新药 , 我国患者都能在第一时间使用 , 或者能以较低价格购买 , 所以此次修改法律将为患者带来多重利好 , 也体现出了立法的温度 。

  比如 , 国内患者有望与国外患者同时使用境外合法新药 , 即同步享受全球新药研发成果 。 虽然我国加快了境外合法新药进口审批 , 但审批毕竟有程序、有过程 , 而重大疾病患者很可能等不了 。 新法实施後 , 国内患者可以通过海外亲属或代购渠道及时购药 。

  再如 , 有利於降低国内患者使用境外合法药品的成本 。 过去 , 患者使用一些国家的仿制药成本比较低 , 但由於代购海外仿制药存在违法风险 , 中间成本比较高 。 此次修法降低了代购境外合法药品的违法风险 , 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降低患者的用药负担 。 这是抗癌药零关税後的另一福利 。

  此外 , 也降低了海外代购者、国内医生的违法风险 。 过去 , 被誉为“抗癌药代购第一人”的陆勇曾被拘留过 , 聊城假药案中医生陈宗祥因向患者推荐境外抗癌药 , 被暂停执业一年 。 今後 , 为患者少量代购或者推荐使用境外合法新药的人 , 或许不会再受到法律追责 。

  不过 , 应该正视的是 , 今後代购境外合法新药要想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 也是有前提条件的:一者 , 只能代购少量的、在境外合法上市的药品 , 情节较轻;二者 , 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後果或者延误治疗 。 也就是说 , 法律主要是保护个体患者利益 , 并不保护大量进口国内未批境外合法新药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