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重磅!基金销售迎来新规( 二 )


6、首提续展安排
《销售办法》首提基金销售机构续展安排 。 新老划断 , 续展针对新基金销售机构 。 聚焦三类情形 。 优化程序安排 , 不要求机构提交续展申请 , 由派出机构结合监管情况对符合续展条件的机构实施自动续展 。
7、禁止短期业绩宣传 , 强调不得“饥饿营销”
《销售办法》禁止短期业绩宣传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展示的任意业绩区间均应当超过6个月 。 此外 , 规范募集上限、比例配售等安排 , 可以在宣传推介材料中作为风险提示事项予以说明 , 但是不得以不同字体、加大字号等方式进行强调 , 不得作为销售主题进行营销宣传 。
8、推动长期投资 杜绝诱导短期申赎
《销售办法》要求培育以投资人利益为核心、长期投资、理性投资和基金行业生态 。
基金销售基金应当推动定期定额投资、养老储备投资等业务发展 , 促进投资人稳健投资 , 杜绝诱导投资人短期申赎、频繁申赎行为 。 此外 , 《销售办法》还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建立健全业务内部考核机制 , 坚持以投资人利益为核心和长期投资的理念 。
9、支持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厘清基金销售机构与非持牌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 , 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
10、增设“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章
《销售办法》增设“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章 , 要求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健全与基金销售业务匹配的内部制度 。
《销售办法》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 , 完善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 确保基金销售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11、销售机构产品准入管理
《销售办法》规定 ,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进行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 , 充分了解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风险收益特征等 , 并设立产品准入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 , 对销售产品准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
12、过渡期相关安排 不合新规的限期整改
为促进法规平稳落地施行 , 《实施规定》对规则实施后的部分规范事项给予了足够的过渡期 。 一是对基金销售机构人员配备、信息技术系统改造或销售文件调整等事项 , 给予1年过渡期 。 二是对独销机构业务范围及其他规范事项 , 给予2年过渡期 。 其中 , 独销机构从事法定以外产品销售业务的 , 在过渡期内 , 相关产品销售保有规模应当有序压降 。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人民网、中国证券报、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