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踹伤猥亵男的学生犯罪了吗?罗翔不这么看

_本文原题是踹伤猥亵男的学生犯罪了吗?罗翔不这么看
罗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今天 , 湖南永州“踹伤猥亵者反被刑拘”案发生反转 , 警方解除对行为人胡某的刑事拘留 , 并就此案重新展开调查 。 关于案件 , 坊间已有不少议论 , 我认为是这一起关于法治社会如何合理进行私力救济的经典案例 , 这里有些个人看法 , 供各位参考 。
不是正当防卫 , 是什么?
胡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 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 。 据报道 , 胡某因女同学被猥亵 , 而与猥亵者雷某发生争执 , 在后者试图逃离时将其踹伤 。 踹人的行为发生在猥亵停止之后 , 既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 , 事后的这种攻击行为当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 不具有防卫性质 , 不成立正当防卫 , 也不是防卫过当 。
既然如此 , 警方最初认定胡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并将其刑事拘留 , 是否就是合理的呢?显然也不是 。
我国刑法虽然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法定的排除犯罪性的事由 , 但刑法理论中存在大量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 , 比如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得到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等等 , 允许公民在紧急状态下私力救济 。
这些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是道德生活赋予公民的权利 , 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机械的严刑峻法 。 比如行为人在他处发现自己被偷的摩托车 , 没有报警就骑了回来 , 表面上虽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 但本质上属于自救 , 是一种被许可的行为 。
回到本案 , 胡某的行为虽然不属于正当防卫 , 但具有扭送的性质 。 扭送属于法令行为 , 是一种重要的违法阻却事由 , 比如在没有经过被害人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法医依然解剖被害人尸体 , 表面上虽然符合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 , 但显然不构成犯罪 , 因为解剖尸体是法医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所实施的行为 。
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 , 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 其中之一就是“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 因此 , 如果胡某欲将猥亵者送交公安机关而被拒绝 , 由此引发的强制行为就属于法律规定的扭送行为 。
当然 , 扭送的手段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 否则就属于扭送过当了 。 据警方通报 , 猥亵者在试图逃离时 , 被胡某踹成一级轻伤 。 所以这里的问题就是:在扭送过程中导致他人轻伤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关于这个问题 , 历来存在“行为正当说”和“结果正当说”之争 。 前者站在“事前”采取一般立场进行判断 , 后者则从“事后”开启理性人视野 。 那么 , 法律应该采取一般人标准还是理性人标准呢?
应该说 , 上述两种立场都有各自的相对合理性 , 而法律永远是一门平衡的艺术 。 比如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采取防卫行为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不负刑事责任” , 采取的是“行为正当说”立场;同时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针对一般犯罪的防卫限度仍然要求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似乎又是“结果正当说”的立场 。
但在此案中 , 即便认为胡某的扭送行为超越了必要限度 , 属于扭送过当 , 那它和防卫过当一样 , 在司法实践中属于“过失” , 而“过失”对轻伤是不构成犯罪的 。 也就是说 , 即便按照扭送过当处理 , 胡某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 不宜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
假想的扭送
也许有人会有不同意见 , 认为《刑事诉讼法》所谓的“扭送”针对的是犯罪之人;本案中 , 猥亵者只是在公众场所猥亵 , 并未实施强制猥亵 , 其行为属违法行为 , 并不构成犯罪 , 而对于违法行为不能“扭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