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一罪还是数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罪还是数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一罪还是数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抵扣税款发票罪
本文插图
案件事实
一、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事实
孙某与李某(另案处理)共谋成立公司 , 通过虚构公司收购中药材进行加工销售 ,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好处费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
为逃避公安和税务的查处 , 二人商定借用陈某的名义 , 注册成立天天公司 , 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陈某 。 天天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 公司经营范围为收购、加工、销售中药材产品 。 公司聘用熊以桧担任会计 , 公司实际负责人为李某和孙某 。
天天公司在无实际生产、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 , 孙某与李某将公司作为中药材初级产品收购方 , 利用国家对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 , 故意编造向第三人收购板蓝根、党参、桔梗、大黄等中药材业务的事实 , 共虚开收购业统一发票326份 , 虚开金额3100万余元 , 向税务机关实际申报并认证抵扣税款405万余元 。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孙某与李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 , 以天天公司的名义分别向天河公司、正正公司、一天公司、仁仁公司等4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9份 , 票面金额15806347.17元 , 税额2687078.83元 , 价税合计18493425.71元 。 案发后 , 上述四家单位均已将所抵扣税款全部退出 。
三、法院审理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 , 孙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9份 , 虚开税额260万余元;违反国家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 伙同他人共谋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 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公司 , 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 , 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 , 共虚开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326份 , 金额3100万余元 , 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认证抵扣税款405万余元 , 数额巨大 。 孙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综合考虑坦白、立功以及四家单位补缴了税款等因素 , 决定对孙某减轻处罚 。
案件评析:孙某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 该规定在罪状设置时 , 对涉案罪名定为选择性罪名 , 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及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 三罪名既可单独适用 , 也可并合适用 。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 , 入罪行为均为“虚开” , 但是犯罪对象不一致 。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简称《解释》)规定 ,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 , 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
根据前述规定 , 在案件行为定性过程中 , 法官会以犯罪行为侵犯的不同对象来选择适用罪名 。 显然 , 在本案中 , 孙某的虚开行为 , 触及两个对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 。 故法院按照数罪定性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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