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萝卜章罗生门|信托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还有多远?( 三 )


焦点六:决定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的关键性问题在于明确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范围与效力强度 。 我国目前的立法还存在怎样的空白?纪格非称 , 在民事判决的刑事案件的效力问题上 , 我们国家的民诉法还有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和直接的规定 。
【澎湃新闻|萝卜章罗生门|信托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还有多远?】最高法院在去年年底修改了刑诉法的证据规定 , 此次修改还是有很大的进步意义的 。 即 , 刑事判决在民事案件的效力中 , 其效力规则上限定于先前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 , 在后面的民事案件中有预决效力 。 这个基本事实中的“基本”这两个字是新增加的 , 基本事实就意味着是主要事实 , 而刑事案件中的主要事实一定是与定罪和量刑直接相关的 , 这种事实才能叫做基本事实 。 只有涉及到基本事实的问题上才是涉及到预决力的问题 。 所以如果民事案件中和刑事案件事实相牵连的部分 , 不是基本事实的牵连 , 而是非基本事实的这种牵连 , 这种情况下民事案件去等待刑事案件先行处理的 , 其实从司法解释的语义解释上来看是没有依据的 。 因为最高院在九民纪要中也强调 , 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前提就是民事判决书所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事实是必须要经过刑事判决书认定 , 所以“必须”这两个字结合我们刚才说的基本事实 , 指向的就是 , 这个事实必须是一个基本事实 , 这个时候才需要经过刑事判决书来认定 。 只有涉及到这样的问题的时候 , 民事案件才有必要中止审理 。
但总体而言 , 在刑民交叉案件还有非常多的司法解释的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