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责令回购,争议A股投资者保护“核武器”

创业板注册制首批IPO企业8月24日上市交易 。 这标志着 , A股存量市场注册制改革迈出实质一步 。
而在首批企业上市前夕 , 资本市场多项打击违法“利器”接连落地 , 为注册制保驾护航 。 8月21日 , 证监会发布《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办法》) , 监管层对违法违规“零容忍”态度再次强势体现 。
“新《证券法》第24条对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作了原则规定 , 证监会根据授权拟出台《实施办法》 , 意味着又一把监管‘利剑’即将出鞘 , 投资者权益保护又加了一道‘保险’ 。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对第一财经采访人员表示 , 长远来看 , 这一制度落地有助于推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 。
不过 , 多位接受采访人员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 , 目前《实施办法》规定仍然比较原则 , 从实际操作角度仍有较大改善空间 。
证监会表示 , 考虑到责令回购是一项新制度 , 境外可借鉴的经验也比较少 , 因此《实施办法》没有对在哪些情形下适用责令回购措施、哪些情况下不适用作出具体规定 。
清华大学法学教授汤欣接受第一财经采访人员采访称 , 赞同证监会起草说明中所称 , “从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 , 根据欺诈发行案件具体情况审慎决策” , 但同时 , 监管部门也宜重视对行政行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
“建议参照《行政处罚法》有关处罚程序的规定 , 在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的基础上 , 审慎做出责令回购的决定 , 并在之前赋予当事人接受告知的权利、陈述权和申辩权 。 ”汤欣称 。
重磅“核武器”
直接提高行政处罚金额上限、推动集体诉讼落地、规定欺诈发行责令回购 , 是新《证券法》加强违法打击、提高违法成本的“三柄利剑” 。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 已经发行并上市的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 , 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 ”
为落实上述规定 , 证监会研究起草《实施办法》 , 明确了回购价格、回购对象、回购程序等内容 。
根据征求意见稿 , A股市场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 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的 , 证监会可以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 , 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 。
在业内人士看来 , 责令回购可以简单理解为“募集几个亿 , 就花几个亿买回去” , 这意味着一旦一家公司造假 , 面临的不是上限一千万、两千万的罚款 , 而是数以亿计甚至十亿计的巨大代价 , 其冲击力堪比“核武器” 。
实际上 , 其威慑力之大还不只因为金额巨大 。
首先 , 责令回购不只针对IPO , 再融资、并购重组等环节的股票发行也都包含在内;其次 , 不仅适用于实行注册制的科创板 , 也将适用于实行注册制的创业板等板块;第三 , 回购股票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 投资者买入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时 , 以买入价回购;第四 , 责令回购不以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 , 而是作为一项独立的行政行为 , 证监会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发现欺诈发行线索的 , 就可组织核查并采取责令回购措施 , 时效性较强;第五 , 责令回购高效率的另一体现是 , 回购方案不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六 , 由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回购决定 。
“相比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程序 , 责令回购其具有效率高、赔付金额大、受益投资者多、震慑力较强的优点 。 ”厉健表示 , 但责令回购和先行赔付一样 , 很难大范围实施 , 大概率会是“特事特办”、“偶尔为之”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