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同是醉汉,同是被车轧死,为何责任和赔偿大不同?( 二 )


醉汉都有错 司机责任却不同
依据法律规定 ,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不足的部分 , 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 , 根据过错程度 , 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
那么 , 两个醉汉都被认定了存在重大过错 , 为什么二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和赔偿结果却不尽相同呢?
西城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达法官告诉采访人员 , 两起案件中 , 司机是否尽到了合理安全注意义务是判断司机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的依据 。
在第一起案件中 , 乔先生醉卧在行车道内时 , 虽然道路中存在夕照及树荫影响视线的情况 , 但事发时为白天 , 光线充足 , 而且其他车辆都注意到了路面情况 , 进行了避让 。 但王先生却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 在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的情况下碾压到路面上躺卧的行人 。
在第二起案件中 , 死者陈先生从开始坠桥到与从桥下经过的郑先生的车辆接触仅间隔1秒 。 法院认为 , 在这种紧急情况下 , 难以要求车辆驾驶人提前预见到桥上将有人坠落并作出有效的避让行为 。
张达法官介绍说 , 对比之后不难看出 , 司机王先生如果尽到注意义务 , 是完全有可能看到在路上醉卧的行人 , 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 。 而陈先生的坠桥突如其来 , 在霎那之间 , 司机郑先生难以有效避让 , 对事故发生是无法控制的 。 因此 , 两个司机 , 一个能避免事故发生 , 一个不能避免 , 这是两个案子判决司机承担不同责任的关键 。
至于具体的责任比例 , 法院判决中指出 , 乔先生长期醉卧道路中间的行为与王先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都是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 但乔先生扰乱交通秩序 , 放任危险发生的行为原因力略高于王先生未采取制动措施导致碾压行为的原因力 , 因此乔先生负此次交通事故60%的民事责任 , 王先生负此次交通事故40%的民事责任 。
而郑先生的车辆虽然对陈先生有挤压 , 但这一结果是坠落事件的发展所致 , 不能据此认定郑先生存在过错 。 郑先生已在第一时间对车辆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 , 之后又垫付了陈先生的急救费用 , 处置行为合理得当 , 不应苛以责任 。 因此 , 法院认定由死者陈先生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 郑先生无责 。
法院的判决中特别提到:“法律不仅要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 也要保障一般社会参与者的行为自由 。 本院对陈先生坠亡一事深表惋惜 , 亦对原告等人失去至亲予以同情 , 但侵权责任的界定须严格以法律为准绳、以证据为支撑 。 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陈先生醉酒后的交通违法行为 , 郑先生正常驾车通行的行为并无违法或违规之处 , 本院无法因陈先生最终出现死亡的结果而判令不构成侵权责任的郑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 ”
虽然都是醉汉 , 都在事故中身亡 , 都存在重大过错 , 看上去是那么相似 , 但由于司机责任的不同 , 又让两起案件出现了本质的区别 。 最终形成两位死者一个承担事故60%责任 , 保险公司给付69万 , 而另一个承担全责 , 只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家属11000元的结果 。
交通事故|同是醉汉,同是被车轧死,为何责任和赔偿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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